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优化人大常委会的组织结构”。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全国人大特别是它的常委会的组织建设,在逐步实现委员比较年轻化的同时,逐步实现委员的专职化。”为了在现实的基础上,最大程度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发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积极性和专长,使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各项法律,通过的各项决定,做出的各项重大决策,都能更充分更准确地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利益,真正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目的和意义,我们对几个问题进行分析与思考。
1、适当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模
按照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但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规模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从一届全国人大到五届全国人大,组成人员的规模变化较大,呈逐步增加的趋势(见表1)。一届全国人大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79人,其中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14人;二届全国人大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仍然维持79人不变,但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则增至17人;三届全国人大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增加到115人,其中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增加到19人;四届全国人大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增加到167人,其中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增加到23人(达到最高,比一届全国人大期间多9人);五届全国人大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增加到196人(达到最高,比一届全国人大期间多117人),其中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回落至21人。自六届全国人大开始到九届全国人大,才形成了一个比较稳定的“惯例”,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数一直固定在155人,其中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在20人至22人中间变动。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全国人大的常务代表,应充分考虑到各方面的要求,使各个地域、各个民族、各个社会阶层、各个党派都有自己的代表。我国有近13亿人口,56个民族,9个党派。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简单的社会结构已经出现一些变化,社会关系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目前沿袭下来的155名组成人员数量,要照顾方方面面的代表往往捉襟见肘、顾此失彼。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工作。如果仅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国外议会相比,几乎所有国家议会规模都大于我们(如日本国会议员763人、美国国会议员535人、印度议会议员767人)。我国1982年宪法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常委会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职责,只有汇集各个方面的专家,畅所欲言,集思广益,才能满足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从长远来看,可以研究在适当减少全国人大代表数量的同时,尽量扩大常委会的规模。从近期的需要和可行性考虑,可以考虑逐届增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数(每届可考虑增加10—20名),逐步减少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的人数(每届可考虑减少1—2名),建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适当增加组成人员,可以考虑从155人增加到165人至195人,接近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96人的数量,其中的副委员长人数也可以考虑适当缩减,从长远看,逐步接近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3位副委员长的数量,减少照顾性安排。
2、继续优化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龄结构
从表2可以看到,自六届全国人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逐步年轻化方面取得一定的进展,突出表现在70岁以上当选委员的人数有所减少,平均年龄有所降低。但从总体上来说,全国人大常委会仍然以60岁至70岁的委员为主(占全部人数的80%以上)51岁至60岁的委员人数很少,50岁以下的委员更是凤毛麟角,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龄结构偏向老龄化,平均年龄远远高于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人员的平均年龄。
根据这些年的经验,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年龄结构偏向老龄化,不仅容易使人大工作活力不够,而且还会影响工作连续性。从六届全国人大到九届全国人大,每次换届都出现组成人员大出大进、一届一茬、频繁换班的现象,留任的委员通常不到三分之一,新当选的委员往往超过三分之二。新当选委员过多,一届一茬总是重复着“第一年看,第二年学着干,第五年等着换”的循环。常委会组成人员年龄结构偏向老龄化,也给常委会工作造成消极影响。有些年岁较大、身体状况较差的委员在每年6次、每次不到一个星期的常委会会议期间频繁请病假,有的人更谈不上经常从事调查研究、进行视察、参加执法检查工作。年纪过大也使个别委员对新情况缺乏了解,对新知识不感兴趣,对新动态失去敏锐,审议议案趋向保守,与时俱进精神不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