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事实上就是一种民主化的村级治理,这种民主化村级治理所需要的村庄社会基础正来自于习惯法和经济社会分化即来自传统型社会关联和现代型社会关联,而正是社会关联度的强弱,与村庄秩序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
结语
在社会转型期,国家无力为所有村庄提供足够的秩序,新颁布的《村组法》明白无误地表明希望通过动员村庄内部的力量,以民主的办法来达到村庄秩序。换言之,与人民公社时期国家强力渗入农村相比,当前国家在政权建设中,希望以村庄为边界来达成国家与农村社会的均衡互动。特别是在中国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的背景下,人民公社时期以政治运动为基础的强力意识形态失去对基层组织的约束作用之后,国家试图通过与农民结盟,来达成对日渐失去控制的基层组织的约束[28]。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出现的国家政权内卷化的迹象,因为村民自治而有了被抵制的希望。
但是,村民自治只是提供了抑制国家政权内卷化的希望,也只是提供了保持村庄秩序的可能,真正运作有效的村民自治还必须有特定的社会基础。这个特定的社会基础就是村民之间的社会关联状况,即村民为了保持村庄秩序而具有的行动能力。
正是构成村民行动能力的村庄社会关联,构成了理解当前中国农村社会的一个具有统括能力的范畴。近年来,诸多论者发现了诸如宗族组织等传统社会组织资源的正面功能,更多论者对农村经济社会分化产生的积极后果作了讨论,事实上,无论是传统的组织资源还是经济社会分化产生的新型关联,都可以构成衡量村民行动能力的指标,乡村权力的运作,国家与社会的对接和村庄秩序的保持,都是在这一复杂的传统与现代社会关联织成的网络中运行的,考察社会关联而不是单项地考察传统文化或经济分化,就可能统括起当前农村研究中的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
以村民一致行动能力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村庄社会关联范畴,显然不是说村庄所有村民的一致行动能力,而是说村庄内部不同小集团的行动能力。村庄内部不仅存在纵向的权力分布结构,而且存在横向的权力分割结构,将村庄社会关联的总体分析与村庄内部权力结构的具体疏理结合起来,就可能建立起在社会关联与村庄秩序之间规范的和实证的研究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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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系贺雪峰、仝志辉、吴毅等人合作的“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研究”的一部分。
[1] 以下均指行政村,即村民委员会。
[2] 参见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村组法》第二、第五、第六、第十九条。
[3] 涂尔干在回答“社会如何可能”时使用了“社会关联”(solidarity,又译为社会团结、社会连带)一词。他关注的重点并不是社会群体内部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具体形式、性质及状况,而是整体社会的结构特征,他强调社会作为优于个人的因素所发挥的作用。参见涂尔干《社会分工论》,三联书店2000年版,249页,257页。
[4] 村庄内聚力是指村庄作为一个整体的团结程度与一致行动能力。对村庄内聚力的讨论,比较重要的是波普金的讨论和黄宗智的讨论,前者涉及一般性的理论问题,后者则讨论了中国二十世纪华北和长江三角洲村庄的内聚力状况。参见米格代尔《农民、政治与革命》,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2000年版,30页,314页;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2000年版,159页。
[5] 陈劲松在论及中国传统社会的关联形式时,根据人与人之间的关联方式,将社会关联分为巫术关联或神性关联、伦理关联和契约关联三种形式。他认为在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中,可能各种形式的社会关联都存在。若以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关联来划分社会,中国传统社会就是一个以伦理关联占主导的社会。参见陈劲松“传统中国社会的社会关联形式及其功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
[6] 参见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8年版,82-83页。 [7] 杨善华、侯红蕊:“血缘、姻缘、亲缘与利益——现阶段中国农村社会中‘差序格局’理性化趋势”,《宁夏社会科学》1999年第6期;杨善华、刘小京:“近期中国农村家族研究的若干理论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5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