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可靠的力量似乎只有民主自治也就是村民自治了。这正是当前国家在农村基层的制度安排。
2、村民自治与村庄关联
村民自治也可以看作是一种民主化的村级治理。而恰恰是民主化的村级治理必须建立在特定的社会关联之上。社会秩序对于每个人都是十分重要的,社会秩序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单个的个人不可能仅仅为自己获得秩序。因此,从理论上讲,村民具有理性行动起来达成一致契约,以维护村庄秩序的内在理由。不过,村民自治必须解决一个重要的问题:保持对少数可能选择不合作的违规者的压力,才有保持村庄秩序的希望。
少数违规者有两类人,一是村民,一是村干部。先说村民。村民无疑也是理性的人,但是个人理性行为并不会自然汇聚成集体的理性后果,少数村民的不合作行为会破坏整体的公益。村干部们必须让少数违规的村民走上合作的轨道,村干部的办法来自他们的权威,他们的权威又大致来自于或个人的声望、谈话艺术、工作魄力,或村庄公共舆论、公益公道观念,或选举本身所具有的神圣性,或直接来自上级政府。
理性行为的村民不会被村干部们的动情谈心所打动,他也可能不将以公道为基础的社会舆论放在眼中,因此,他唯一害怕的力量是村干部所借重的来自上级政府的强制力量。而恰恰是上级政府的强制力量,会破坏村庄自治的性质。也就是说,理性行为的村民只有在他们过于冷静的头脑中接受了来自公益公道或感情冲动的引导,他才愿意选择合作。公益公道观念和感情冲动都是来自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联,原子化的个人无从关联,也就不会有社会舆论的压力和为感情而发生的行为。
更麻烦的事情来自村干部的违规。由村民选举上来的村干部们在维护村庄秩序时,必须表现得强大有力,他们的强大有力主要来自村民的支持,而只有当村民组成持正义立场村干部强大的后援力量时,村干部才敢于抵制村庄以外世界的掠夺和争取村庄内部少数异议者的合作。而当村民之间互不关联时,强力行为的村干部在对付地痞或上级时孤立无援。不仅如此,他在力促村庄内部协作时,他当然可以为大多数村民带来利益,但他也在一一损害着少数村民的利益,其结果往往是得到好处的大多数村民并不站在强力行为村干部一边为他声援,而利益受到损害的村民却坚定地一一起来反对这个正在为着大多数村民办事的村干部。
村干部无法从缺乏社会关联的村民中获得支持,他们强力的行为就只能凭借自己的强悍,有时村民就选择那些强悍的人来当村干部。这些强悍的人来当村干部时,他们强烈的个性使他们敢于抵制上级的不良安排,敢于以拳头与地痞展开身体对话,敢于用语言暴力抑制少数村民的不合作行为。有时这些选举出来的强悍的村干部将村庄治理得很有秩序,他们很少依靠选举来获得保持村庄秩序的资源与力量。也正因为他们不从选举中获得什么,他们在保持村庄秩序时就可能有益,但更多的时候可能对村民有害。互不关联的村民不久就发现,他们对那些选出来的横行霸道的村干部无可奈何。
村干部能否获得支持,与村庄社会关联有密切联系。在村庄社会关联度比较高的村庄选举中,选出来的村干部大都是那些社会关联密集者,如在村庄有声望者,已经致富的“能人”等等。有声望的“能人”一呼百应。在村庄以传统社会关联为主导时,因为强大的村庄舆论、面子声望观,出任村干部者往往是村庄道德的典范,他们大都是保护型的村庄经纪。而在村庄以现代社会关联为主导时,那些经济能人致富的经历引起村民对他能力的仰慕,他的财富又足以滋润他的人际关系,使他具有仗义的名声,并获得一些诚心跟从他的人们。这样的经济能人当上村干部,他们当然有办法也有足够的资源来抑制少数违规的村民,从而有能力达成村庄内部的合作和抵御外来骚扰。不过,这些经济能人当上村干部,且形成了单极的别人无可匹敌的局面时,他难免会有所骄傲,不大看得起一般的村民,他可能与乡镇甚至地痞勾结起来,他因此可能造成一般人所造成不了的对村庄的大的破坏。他若希望利用村庄为自己私利服务,他也往往可以得逞。[23]在经济社会分化型村庄,因为有了一个或一些在一般村民中凸出的精英人物,这些人物具备声威或财富而有能力建立长长的社会关联,因此有可能改变村庄的原子化状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