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传统是否能适应互联网的要求
互联网对传统法治的第一个挑战就是传统法律是否适应于互联网?传统法律能否通过修改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是否会出现一个崭新的互联网法?
由于互联网实现了技术上的飞跃和融合,集多种传送功能于一身,从许多方面来看,传统法律是难以适应的。如果硬要将传统法律适用于互联网,只会阻碍技术的进步与社会的。例如,由于互联网实现了文字、视频与音频的同步传播,很容易将传统的规制报纸、电视或者广播的法律简单地适用于互联网,而互联网在性质上与这些传统的媒介是根本不同的,强行沿用传统的法律只会造成规制政策的失败。对此,美国的联邦通讯委员会有着清醒的认识,并对互联网采用了一种“放手”(hands-off)政策。据它宣称,这种规制政策降低了与服务传送的成本,促进了新经济的发展。 再比如,传统的反垄断法认为垄断必然造成价格控制与限制竞争,但在处理微软案的过程中,一种观点认为时代的垄断并不产生上述结果。相反,正是处于垄断地位的微软是信息产品价格降低的主要驱动力量。 如果这种观点最终能够成立,将会使人们对传统的反垄断法是否适用于网络经济得出新的结论。
当然,由于互联网是在现实世界中存在的,在许多领域,如著作权法、刑法等,传统法律经过修改,是可以适应于网络的。
不过,不论如何,由于互联网的独特特征,不是没有可能出现一个崭新的互联网法。 这样的一个法律体系将不是由任何一个民族国家来立法,而是由网络实行自治,由网络界所组成的国际组织来制定某种类似于现行的国际法的互联网法律规则。在规则的执行方式和内容上,将会由网络通过先进的技术手段加以实现。在法律规则的强制实施上,也不再是传统的强制执行方式,而是以拒绝使用、扣减网络信用为特征的网络强制方式。这样的一个法律体系不但更有效率,符合业界的特点,容易对付跨国界的不法行为,而且,因为它是网络界参与制定的规则,因此会更容易遵守。
当然,在这种趋势的发展初期,由于技术与诸方面的原因,网络法律的作用范围会非常有限,并且会有现实的法律与网络法律并存的法律二元化以及相应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选择。例如,域名注册应该由网络法律调整,但如果域名抢注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或者商号权,则必然导致现实法律的适用。随着人类社会逐步适应新的社会形态,网络法律覆盖的范围会越来越大,最后成为主要的法律形式,实现范式的转换。这个过程可能需要相当长的时间。
2.如何对互联网进行合理的规制
社会发展史表明,任何立法者都希望能够对新事物管住管好,使技术进步尽量能够在政治权力的消化范围之内。这是人类求安全的心理需要决定的。尤其是对处于不利竞争地位的国家而言,这种愿望会更加强烈,普遍希望能够以“管”来兴利除弊,消除技术进步的不利。然而,对于网络而言,技术的高速发展与迅速更新是其显著特点,政府立法规制的速度永远也不可能赶上技术进步的步伐。当代,即使是最富智慧的电脑网络专家也无法预测技术的未来发展以及它将会对商业组织、商业活动与社会生活的影响。因此,希望能够以立法者的智慧来界定与规范技术的发展方向,最终的结果必然会落空。追求管住管好得到的只能是管死或者规制失灵。这也许就是克林顿政府《全球商务框架》政策文件提出规制应该“可预见、最低度、连贯、简单”的原因吧。
可惜的是,即使是网络最为发达的美国,其对加密技术(encryption)的控制, 对网络色情材料的管理, 对网络基础设施的保护等, 仍未能完全摆脱传统思维方式的影响。德国对网络内容提供商“自己的”与“其他的”内容的区分, 法国对加密技术最初限制于40位的做法, 欧盟对数据库数据的保护 与对个人数据的保护, 也都有过分干预与阻碍技术进步之嫌。由此可见,对于发展家而言,界定网络规制的“合理”界限,也将会是一项异常艰巨与痛苦的挑战。如何在国际竞争劣势的情况下通过合理的规制政策促进技术创新与技术进步,充分利用新技术所释放的巨大能量,通过法律制度的调整实现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应该是全社会共同思考的重大战略问题。因此,网络规制与其说是一种挑战,不如说是一次难得的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