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银行客户重视自己的信用
在美国这样一个信用交易十分普遍的国家里,银行客户都具有较强的信用意识,因此,无论企业还是消费者个人都十分重视自身的信用状况。在美国的企业中都普遍建立了信用管理制度,在较大的企业中都有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为了有效防范风险,企业一般都愿意和有资信记录的企业和个人打交道。由于信用交易与个人的日常的生活息息相关,所以美国的消费者都普遍重视自己的信用状况。在美国,无论人们怎样迁徙,他们都有一份无法伪造的社会安全号,这就是资信公司给每个人作出的信用报告,任何银行、公司或企业需要时,都可以付费查询。企业或个人一旦有不良的信用记录,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一般保持7年)无法从信用报告抹去。所以,在美国这种信用管理教育十分普遍,企业和个人视信用为自己的生命,其原因就在于信用关系到他们现在以及未来的社会福利及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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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欧盟国家的模式'P>
法国、德国等一些欧洲国家的信用管理制度的特征主要表现为:
1.信用信息服务机构作为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而设立,而不是由私人部门发起设立。在法国,法国中央银行的信用局以每月为间隔向银行采集银行客户的信息。在比利时,信用信息办公室根据一个记录有关分期付款协议、消费信贷、抵押协议、租赁和公司借款中的不履
约信息的皇家条令建立起来,并作为比利时中央银行(比利时国家银行NATIONAL BANK OF BEL- GIUM)的一个部门。
2.银行需要依法向中央银行信用信息局提供相关信息。在德国、法国这些国家,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建立的信用风险办公室或信用信息局提供所要求的信息是一种强制行为。
3.中央银行履行监管职能。以德国、比利时和法国为代表的一些欧洲国家,由于信用信息局被作为中央银行的一部分,因而对信用信息局的监管自然主要由中央银行来承担。
4.信用信息透明度高。各国都通过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对征信数据的采集和使用作出明确规定。一般来说,采集和共享的信息包括银行内的借贷信息和政府有关机构的公开记录等,由于信用信息包括正面数据(POSITIVE DATA)和负面数据(NEGATIVE DATA)两部分,各国对共享信息的类型通常都有规定,一些国家限制正面信息的共享,比如在西班牙,信用信息局不能够共享正面数据,澳大利亚信用索引公司的运作仅被限定在负面信息。而美国、加拿大和智利等国家则允许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都共享。
5.更重视法律建设的实用性。德国、英国等一些欧盟国家非常注重信用管理的立法建设,如德国的《通用商业总则》、《个人数据保护法》,以及英国的《消费信贷法》较为著名。同时也特别强调法律的实用性,其立法原则是在保护人权和开放数据之间取得平衡。在欧盟成员国生效的相关法律通常称为《欧盟数据保护纲领》,在强调开放各种数据的同时,特别指出不能滥用数据。
二、我国银行业信用管理应用模式的研究
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和操作程序的制定,在我国银行业已引起了广泛的重视并已进入了实际实施阶段,如何根据国情并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在银行业建立高效、实用的信用管理模式,是一个应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通过对我国社会经济关系和当前信用状况的分析,在借鉴国外信用制度建设的经验,我国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应采用强制性的政府主导模式,即企业信用管理系统由政府确定牵头部门、相关部门协办,把企业的信用信息强制性的纳入管理系统。上述企业信用管理模式及内在关系和操作流程,我们可用以下的“企业信用管理模式模拟图”来分析和理解:
企业信用管理模式模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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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管理及信用资源运用模式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论证:
1.企业经营活动往来与信用关系的概括分析
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无论是生产性企业或贸易性企业,经济往来的对象基本分为供应商、金融机构、产品经销商和消费者,发生行政关系的主要有工商管理机关和监管机关,如海关、技术监督部门等。我们以企业经营的一个循环来考察其经济往来对象,分析信用关系的特点,相互间的经济往来和信用关系可表示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