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关的保税制度 2004-11-4 14:25:00
保税制度
保税制度最早产生于16世纪的欧洲,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各国之间的贸易行为日趋频繁,由于交通工具的改善以及生产力的进步,使得市场上产品的品种日益增多,人们也产生了不同的消费需求,出现了大量专门从事转口贸易的商人。而在中世纪的欧洲,是诸侯分立、由众多小公国分别占据一片领土。而转口贸易中的商品,很难在贸易之初确定货物的最终流向,若进口则需交纳一笔进口税费,于是,当时热衷于争夺航运权的公国就为这些商人提供了一种便利,即让转口的货物在免税的状况下在境内储存,直到最终确定货物流向时才做出相关的处理。这样,转口贸易商便可以有效地减少其货物流转的成本。在16世纪中期,意大利的里窝那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实行保税制度的城市,产生了最初的保税形式———保税储存制度。
现代的保税制度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为了满足进出口贸易商人不同的需求而逐渐发展和完善。保税制度从根本上来说,是一国为了鼓励特定行业的发展而在税收上对特定的进出境行为给与便利的一种规则。经过几百年的发展,保税制度服务的对象不再仅仅局限于原来的转口贸易,而是被不同国家根据其需要适用于不同贸易方式中的货物,如加工贸易、寄售维修贸易等。
保税制度是国家为鼓励发展加工生产产品出口或在境内进行特定储存而设立的一项特殊的海关业务制度。即对那些在境内从事特定方式加工或储存的进口货物,在其尚未确定最终流向的前提下,给予其在海关监管之下暂免纳税的待遇。而享有免税待遇的这些货物就叫保税货物。
保税货物的基本特点包括:
1.进口货物是为了特定目的而进境;
在这里,特定目的约束为保税加工和保税储存。保税加工和保税储存是保税制度的两种基本形式,保税加工主要涉及以成品出口为主要导向的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等两种形式。保税储存指货物存放于海关准许的特定场所并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的业务形式。
2.进口货物在进境时不能确定其最终的流向;
无论是保税加工的进口货物还是进境进行保税储存的进口货物,在进境时享受保税待遇的前提是该货物在进境时能够确认其在将来以特定形式复运出境,或者至少不应具备足够的条件确认该货物的最终消费或使用地在境内。
3.在满足特定条件下,保税货物可以暂免缴纳进口环节各项税款;
保税货物在海关监管之下在境内进行特定的加工、储存,在适用不同的海关事务担保后,在进境时可以享有暂免缴纳进口环节各项税款的待遇。这种暂免纳税不同于关税的缓纳,因为保税货物在进境时不存在缴纳关税及相关税费的义务;同时,这种缓纳也不同于减免税货物的税费减免,因为保税货物的税收暂免是以其将来的复运出境为前提,若保税货物在特定时间内如果没有履行复运出境的义务,那么保税货物仍然应履行其对国家的关税交付的义务,而减免税货物一般是以在境内使用为前提的。
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经营保税业务通常包括经营保税货物的加工、装配、储存、展示、运输和寄售业务等。
保税加工(包括装配在内)是指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辅料等在保税状态下在境内进行加工、制造、装配成制成品后复运出境的业务。
保税储存是指进口货物在保税状态下在境内特定的区域、场所存放一定时间后,根据需要将货物运离存放场所进行其他处理,包括加工、展示、内销或复运出境的业务。
保税制度项下的各类货物即保税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有关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保税区与出口加工区
一、保税区
保税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必须经国务批准方能设立。保税区与境内的其他地区(简称非保税区)之间,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
在保税区设立的企业(简称区内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注册手续,并应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编制报表,凭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及核算,记录有关进出保税区货物和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和损耗等情况。区内企业应当与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保税区。保税区内仅设置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和企业。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