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向船东提出货物损失索赔,首先提出了该轮船东宣布的推定全损和共同海损的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我方认为船舶螺旋浆轻微受损并不影响续航。
3.船东借故共损而放弃航程未能履行运输合同,将货物安全运抵目的港,因此船东要负责赔偿我方货物损496519.2美元,另加共损费用、利息、法律费用、检验人费用损失。
4.船舶螺旋浆受损开到比雷埃夫斯港并不是船东有意为了保障船、货共同安全和救助船、货,没有产生共损牺牲,而是该轮在开航前就不适航。
经双方反复交涉,最终与船东庭外达成协议,由船东将货方7万美元的银行担保退还给货物保险人。
【评析】
1.事件发生后,人保公司作为货物保险人赶赴现场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从而掌握了损失责任的确凿证据,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扩大,按合同规定和国际惯例,确定责任归属。
2.在承运船舶无保赔责任险保障和船东倒闭的情况下,人保公司不失时机抓住卖方和租船人的责任,采取协商和仲裁等方式向卖方追偿,历时7年之久,终于向卖方追回赔款,为国家挽回了一些损失。此案是人保公司第一次在支付被保险人货损赔款后按购货合同向卖方追偿成功的典型案例。
【案情分析】
在船东宣布倒闭、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人保公司在获得货损索赔权益转让书后即向卖方提出索赔,其理由和法律依据如下:
1.美国出口商1982年3月26日与买方签订的购货合同规定卖给买方5250吨尿素并安排船运抵福州。租船契约规定船东保证投保保赔责任险,然而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该轮在开航前就不具备适航条件,而且无保赔责任险保障,船东资信太差,也不是希腊船东工会的会员。
2.“A”轮船东放弃航程后,卖方没能及时通知买方,也没有积极配合买方安排转运货物,反而将运费分两期全部预付给船东。该轮没参加保赔协会,卖方也没审核。
3.卖方在银行结汇时又提供了一套假单证蒙骗买方获得货款。另外装货港名称与合同规定不符。
上述三点事实证明卖方违约,应对买方损失负赔偿责任。经反复交涉并在卖方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人保公司按合同规定于1989年将此案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仲裁程序规则的规定,当事双方各自委托了仲裁人,组成仲裁庭并于1990年2月5日在北京开庭审理此案。在开庭前,经双方当面反复协商,量终于1990年2月10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由卖方赔偿人保公司25万美元结案。
一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