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作用严重缺失。对高收入进行调节并对低收入实施转移支付是缓解收入初次分配矛盾的基本手段,也是收入再分配的基本功能。但是,这方面改革没有到位,功能作用缺位,政策措施苍白。首先,对高收入者调节不力,“逃税”、“避税”严重,处罚无力。对低收入者有效保障基础薄弱,执行中扶助缺失,致使相当一部分贫困者难以获得有效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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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收入分配货币化程度低,透明度不高,加之腐败蔓延,使一部分社会成员能够轻易获得“灰色收入”、“非法收入”,从而造成了一批暴富者。'P>
三、要不要继续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方针?
收入分配中如何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无疑是一个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经济要发展、社会要进步必须要讲求效率,无效率的经济和社会是不会有生气、有活力的。而要使经济能够持续发展、社会保持稳定,又必须使收入分配相对公平,形成合理结构。党和国家通过我国的多年实践总结,特别是汲取过去搞平均主义弊端的教训,在总结改革开放后由于某些分配不公造成的社会危害的经验基础上,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方针,应当讲这是一个具有重大积极意义的理论进展和政策突破。理论界有些同志对这一方针提出了质疑,主要观点有两个:一是认为这一方针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成过程的初始阶段,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应当改变这一提法;二是认为效率优先,分配的天平便会向优者、强者倾斜,就会危及广大公众的利益,损害社会公平。
我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方针,是比较好地体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整个进程中,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辩证统一的关系。因为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如果按100年完成这一阶段任务计算,从1956年起,才过了不到50年,至少还需要50多年时间。在这一阶段的首要任务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只有高效率,才会产生高回报,这是建立市场经济内生动力的必要激励机制,也是对过去平均主义的扬弃。但是,走共同富裕又是我们的最终目标,我们必须为实现这一目标而努力,不过,这是一个长过程,而且必须在社会生产力水平和整体效率提高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实现。而“兼顾公平”就是促使个人收入分配的合理化、公平化从量变向质变逐步转换的一个平衡各方收入水平的良性调节器。因此,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方针,就是坚持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分配模式。实践证明并将进一步证明,这一分配方针的正确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要更好地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收入分配方针,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各种要素多元参与收入分配的制度,规范多元化要素参与收入分配办法,划清合理、合法与非合理、非合法界限,提高其分配透明度,同时,要进一步对“按劳分配”进行新的探索,对“劳动价值”给予新认识、新内涵,为“劳动”参与分配提供新思路。另一方面,要十分重视现有收入分配中的制度缺陷和操作缺陷,解决好秩序混乱和调节不力的问题。
四、如何加强政府在调节收入分配中的积极有效的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与其它资源的配置一样,也必须坚持以市场调节为基础的基本观点,这也是真坚持市场化,还是假坚持市场化改革的根本区别。但是,市场并非万能,必须要有政府宏观调节相匹配才能达到合理性要求。因此,在收入分配调节上,还是要按照“市场调节为主、政府调节为辅”的原则,或者说是“市场第一,政府第二”的原则。厉以宁教授提出的“第三调节”概念,也是一个好观点。收入分配中加入社会调节因素,有利于社会主义制度和文明社会优势的发挥。这种非功利性、非强制性的收入再分配,比较好地体现了社会公德性。作为政府,除了对“第一调节”概念要做规范外,对“第三调节”概念也应从政策上和制度安排上给予鼓励、引导、支持和规范。
从政府调节讲,其作用重点是完善和强化三大方面:(1)完善和强化税收调节政策措施;(2)完善和强化社会等保障制度和政策措施;(3)完善和强化对特殊群众的扶贫政策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