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浙江义乌市大陈镇7名外来工当选该镇人大代表之后,安徽黄山市屯溪区黎阳镇2002年1月8日又有3名外来工当选该镇人大代表。这些“外乡人”在第二故乡兴企创业、参加选举、当选人大代表,既是落实《选举法》的重要举措,又是人大工作的创新之举,可喜可贺。
据新华社2002年10月1日报道,近年来,我国公民享受着空前的流动自由,每年人口流动过亿。面对这个情况,在县、乡(镇)人大代表选举时,要求外出务工的人员一律返乡参加选举是不现实的。于是,就有一些地方人大根据这个新情况,就选举实施细则对外来人员的参选条件作了规定。比如,有的规定外来人员在现居住地居住一年或半年以上,作为当地居民参加现居住地选举;有的规定外来人员只要出具原居住地的户口证明,凭选民资格证明或身份证即可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有的规定经公安部门注册,在现居住地有暂住户口即可在当地参加选举,等等。就外来人员而言,现在的工作地与他们的切身利益更为密切,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更能激起他们致力于第二故乡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热情。
《宪法》第34条和《选举法》第3条都有选民资格“九个不分”的规定,即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就是说,我国选民只要在国内流动,并依法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都有在一地参加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因此,外来务工者在现工作地或居住地参加选举,是法律所定,权利所系,合情合法。
实际上,让外来务工者参加当地选举,好处多多。一是外来人员在当地通过平等竞争,合法地当选人大代表,可以有效地提升他们的政治地位。二是外来人员在现居住地投资兴业,积极投身当地经济建设,并在当地参加选举,有利于进一步增强他们的主人翁意识和献身精神。三是让外来人员参加选举,把他们中的佼佼者选为人大代表,就为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随时听取这一群体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开辟了一条通道。四是让外来人员当选人大代表,标志着我国基层群众民主法制意识的觉醒,更是对党中央提出的“要进一步拓宽民主渠道、扩大基层民主”这一要求的最好实践。
时代在发展,历史在前进,人大工作既要创新,更要与时俱进。因此,每逢选举县、乡(镇)人大代表时,给外来人员留“一席之地”,已势在必行。(来源:《海南人大》)
(作者单位:黄山市屯溪区人大常委会)(完,空心雨论文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