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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悖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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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的要害处在于,股份制商业银行自身对于信息掌握与外部“出资人”对于信息的掌握是完全不同的,加上股东们对于管理者的监管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公共产品”⑼,单个股东都没有积极性去做,股份制商业银行自身绝对是银行经营管理的“主体”或“主宰”力量;而股份制商业银行自身尤其是最高管理层,总是要代表或一定程度上代表股东的利益(有时就直接是股东的委派者,对于国有控股的企业来说更是如此),管理层还是脱离不了利益多元代表的地位。在不同利益的对立下,股份制银行自身或管理层要代表多元的利益,也就会形成内在的“悖论”:最大化股东的利益,就会减少商业银行自身的利益、管理层的利益和员工的利益,相反则反是,多元利益代表内在的冲突出现了。可见,所谓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多方利益的“多赢”,即为股东、为银行、为管理层和为员工创造最大化价值的理念,只能是一种整体性的认识,或只是一种理想化的东西。在内部利益结构问题上,要想各方利益都“最大化”其实是不可能的,代表多元利益的主体只能在各自利益的均衡上,矛盾复杂地进行调和。

由此我们推演出这样的结论,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中存在着的“改革悖论”,在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出现后,将会变种性地存在,或许命名为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中的“运作悖论”更合适些。鉴于这种推论存在的真实性,已经存在于现代公司企业中,特别是存在于中国国有工商企业改革已经完成的进程中,它显然具有丰富现代企业理论的价值。

在现代企业理论中,以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为基础的“委托-代理”理论认定,现代企业制度的所有者“控制权”与代理人的经营“管理权”清晰分裂并存,是一种较好的企业治理形式,因为它形成了一种权力的制衡关系;同时,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中利益目标的共同性和捆绑性,股东和经营管理者以及普通员工,集合于共同利益的基础之上,能够最大化地实现各方的利益,达到所谓“多赢”的目的;此外,如此治理结构,能够更好地职业化企业家的功能,实现企业家相对独立的市场地位,以企业家的职业效率更大地为企业创造价值⑽。

从我们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悖论”分析来看,在股份制企业建立之后的“运作悖论”,如果所有者和代理人之间的关系过于清晰,或者说,代理人在身份上与股东之间没有任何特殊的联系,完全是一种纯粹的“雇佣”市场关系,“悖论”也就是极为弱化的了,但它却非常容易形成代理人对于股东利益的强烈对立,并产生“忠诚可信”度较差等方面的问题。我们清楚,代理人由于对企业内部信息掌握方面的优势,他天然地具有对于企业运作甚至于企业所得利益分配方面的“内在权力”,股东实际上并无足够的力量来保证其控制权的真实实施。在这里,代理人是企业真正的“主人”。因此,过于在清晰的“委托-代理”关系中清晰“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关系,并不必然地带来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代理人地位的独立纯粹化,正好是抵抗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直接力量,代理人又正好有形成这种力量的信息获取绝对优势。其实,在现代企业理论的演进过程中,所谓的“内部人控制”理论,“道德风险”理论,都是对“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委托-代理”关系中过于清晰化代理人的自我利益代表身份带来的理论思索成果。它表明,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只是自己利益的代表而没有与股东共享利益的内在激励或约束,他不必在不同的利益之间去做平衡。现在一些发达国家公司中推崇所谓的“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要实现经营管理者与股东界限的模糊,使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仍然有着多元化的利益代表地位。只不过,这种方式尚不是其它股东直接利益的代表,而是通过经营管理者自己也股东化来间接地代表股东方利益而已,它在利益对立方面的融合是有作用的,却也是有限的。

可见,从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悖论”转化而来的“运作悖论”不仅可能存在,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也有它存在的必要。这种理解对于现代企业理论的贡献在于:(1)与既有的企业理论不同,它更强调的是“委托-代理”关系中,股东、代理人和员工等多方面利益的对立性,而不是简单地认定企业在这样的治理结构中,会自然而然地形成利益的共同性,这一点决定了“委托-代理”关系中,处于核心位置或绝对权力掌握位置的一方,有必要在身份的多元性或利益代表的多元性上保持某种非纯粹的模糊关系,以实现企业中各种利益关系的内在性均衡圆融;(2)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企业模式中,“代理人”处于企业的核心位置或绝对权力掌握位置,这也与现代企业理论中所说的所有者或委托人占核心地位或绝对权力地位是不同的,委托人的“所有权”并不直接等于“控制权”,它需要通过代理人身份的多元化来“代表”而不是简单地“代理”,“委托人”必须与“代理人”有着某种特殊的权力或利益联系,而不是简单的市场交易关系,企业的效益与效率才有源自于利益约束上的保障;(3)既有的企业理论认定,企业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对于各方都有利益的好处,其中对于股东利益或资本收益的最大化是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作为“代理人”的经营管理方面只是如此利益附加或依附品,惟有股东利益最大化,“代理人”利益才可能最大化,我们的“悖论”却认定,代为“代理人”的经营管理方面是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直接动力,股东或资本收益只是如此利益最大化的附加或依附品,企业的权威是属于经营管理的“代理人”的,而不是作为“委托人”的股东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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