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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悖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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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理解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悖论”的刚性

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悖论”从一般理论上讲,是国有产权主体或产权代表主体不清晰所形成的。这种理解有某种真理性。试想,如果国有产权主体或代表主体清晰,相应地改革主体明确,“改革者”与“被改革者”有明显边界,改革的设计和任务下达单一纯粹,国有商业银行从管理者到经营者,都不过是如此改革的客体或对象,“改革悖论”就不会出现。在这种理解之下,解决“改革悖论”的关键就在于清晰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主体或产权代表主体,由这种主体来决策、设计、组织和推进改革,而不是由国有商业银行自身来进行改革。实际上,中国国有工商企业改革的进程,大体就是基于这种“改革悖论”理解的,产权主体或产权代表主体的清晰,成为了改革的制度安排中几近唯一的选择⑹。

现实问题则远不是这样简单,至少国有商业银行的现实情况要复杂得多。

由表面经验来看,我们在国有商业银行的外部来寻找某种国有产权的单一代表是不困难的,这只要建立某种组织机构体系,并赋予相关的职能就能够实现。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我们就有过并还存在着“国家投资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局”等等的机构,它们都是国有资本的代表者,对一些特定的国有资产项目或企业行使着产权主体的权力。按照这种设计,国有商业银行外部建立一个国有资本的所有者代表机构,问题似乎就得到了解决。现实的情况是,建立任何一个代表国有资本的机构,它都不可避免地产生这个机构自身的特殊利益;在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本产权赋予的权力时,也不可避免地有着对机构自身利益的追求或保护,形成又一重对于纯粹国家利益的对立。比如说,在国有商业银行之外再成立一个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机构,由它们来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本的权力,并在国有商业银行需要改革时自然而然地成为“改革者”,却由于自身特殊利益的存在,在管理或改革国有商业银行时,毫无疑问地要加入机构自身利益的考虑,更不用说这种机构中管理者个人的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对立了。因此,在国有商业银行外部找一个代表国家资本的机构,与由国有商业银行自身来代表国家资本行使其产权赋予的权力,本质上讲并没有什么两样,这种国有资本代表机构也有“国家、机构本身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对立与矛盾”。特别地,这种多增加一层机构来管理国有商业银行的做法,必定大大增加管理中的成本耗费,不是加大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成本,就是增加社会的税收负担。正因为如此,这样格局下最为经济的合理选择,就是由国有商业银行自身来代表国家行使资本的权力。有意思的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这么多年来,还没有建立过国有商业银行之外独立的国家资本管理机构,这应当是一种近似于天然的经济理性选择。从这个角度看,在国有商业银行之外要找到国有资本的纯粹代表者或纯粹的“改革者”,其实是很困难的,在某种意义上讲甚至于是不可能的。

现在我们假定,在国有商业银行之外,独立、纯粹、并且没有自身利益的国有资本代表能够找到,“改革悖论”是不是就自然消失了呢?不是。当国有商业银行之外的某个主体能够代表国家来行使产权赋予的权力时,国有商业银行自身及管理层、经营层的个人都被清晰地列到了“被改革”的队伍中,这时改革者与被改革者的边界明显化。鉴于国有商业银行系统内、外对于国有商业银行信息掌握的差别,外在的“改革主体”根本不可能舍弃国有商业银行自身来独立地操持改革,国有商业银行中的管理层及部分经营者,必定被拉入到“改革者”的阵营中来,相当一部分来自于银行内部的力量成为改革的主要力量,原有的一些制度也就成为支撑改革的基础。加之,过于清晰的“改革”与“被改革”的边界,会形成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各个层次利益的同一化,自动地聚合成抵制改革的巨大力量,任何外部机构决策、设计、组织和推动的改革在这样巨大力量的阻止下要取得进展是不可能的。仅就此而言,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悖论”具有不可消除的刚性,它源自于国有商业银行这个企业组织自身对于内部信息掌握的绝对性,以及国有商业银行的外部组织对于内部信息掌握的不完全或不完整性。这一点,现代信息经济学理论对此有精到的理解⑺。前面我们已经涉及到,中国的“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没有一家不是自身处于改革的核心地位的,改革的决策、设计到组织推进,均有着明显不过的“自己改自己”的意味,它反映出来的是“外人改内人”的绝对自然性信息障碍。当然,我们也时常听到来自于国有商业银行的抱怨,认为“想要改的改不了,因为许多改革并不取决于自己如何改”,此时的国有商业银行也就充分地表现出了自身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对立性――它是改革者,也是被改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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