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心雨毕业论文网是专业的论文代写网站,提供毕业论文、职称论文、硕士论文、计算机论文等的代写服务,同时还提供各种期刊的论文发表。如果你有需要,请联系我们QQ:5599630;电话:13350726595;E-mail:singlehearted@vip.qq.com
RSS
 
当前位置 :空心雨毕业论文网 >> 法学论文 >> 刑法 >> 正文

浅析受贿犯罪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

目 录
一、受贿罪的基本属性……………………………………………………………(4)
(一)受贿罪的概念………………………………………………………………(4)
(二)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存在的六种不同的观点…………………………(4)
(三)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义务……………………(4)
(四)贿赂的范围…………………………………………………………………(4)
(五)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5)
二、受贿罪的客观要件……………………………………………………………(7)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9)
(二)为他人谋取利益……………………………………………………………(9)


论文摘要:受贿犯罪的核心是国家工作人员违背了其应遵守的廉洁义务,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制度。利用职务之便,就是指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既包括直接利用本人的职权,也包括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仅指利用本人现在职务上的便利,不包括利用过去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将来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中的“利益”,从性质上讲,既可以是合法的利益,也可以是非法的利益;既可以是正当的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的利益;既可以是物质性利益,也可以是非物质性利益。从作用上讲,为他人谋取利益仅仅限定着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受贿行为,而不限定索取他人财物的受贿行为,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法定要件;“为他人谋利益”不应被规定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为他人谋利益”既不单纯是主观要件,也不仅仅是客观要件,而是两者的有机结合与统一。


关键词: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一、受贿罪的基本属性
(一)受贿罪的概念
什么是受贿罪?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二)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存在的六种不同的观点
在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的要件中犯罪客体被认为是主要决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一般认为受贿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建设秩序,在这一点上,不存在大的争议。然而在直接客体的内容及其表述上面我国学术界有着较大的争议,分别是以下六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第二种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第三种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第四种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第五种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第六种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发展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以及社会主义经济的正常发展。
(三)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义务
对于以上所存在的争议,究竟应该怎样理解呢?根据法律条文来看,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一种职务犯罪。根据有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从事着一定的公务,担任着一定的职务,因此其必定具有一定的职权,而其在行使一定的职权的同时也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其职务和职权是国家赋予的,是用来从事公务的,是让其为国家,为社会,为人民服务的,不是让其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更不是便利其实施违法犯罪的。由此可见,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是其服务于国家和社会大众的必要前提和基础条件,他应该严格依法履行职务,廉洁奉公,执政为民。反之,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违背法律规定,是渎职行为,而这种渎职行为无疑必定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义务:因为你是国家工作人员,你从事的是公务活动,不是私务活动,所以你就必须廉洁奉公、执政为民,所以你就不能接受他人的利益;既然你接受了他人的利益,而不管是否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你的行为就属于不廉洁行为。显然,将廉洁义务作为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适合于所有的接受财物的受贿行为。当然,我们认为受贿行为对其他社会关系的侵犯并不是必然的:首先,受贿有受贿枉法与受贿不枉法之分,受贿枉法者无疑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发展,但受贿不枉法者并不必然侵犯着国家机关及相关单位的正常活动和发展,而仅仅背离了其廉洁义务;其次,受贿有主动交付财物与被动给予之分,基于被动给予的索贿行为当然侵犯着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但主动交付他人财物的行为,从民法所有权性质上讲是所有权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因此谈不上侵犯着财产所有权;另外,社会主义经济的正常发展是任何一种经济犯罪都必然危害的社会关系,不具有犯罪客体的直接性和具体性,将其作为受贿罪直接客体的内容,不能正确理解受贿罪的基本属性。何况,受贿行为并不必然侵犯着社会主义经济的正常发展;最后,廉洁“性”的“性”字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系性格、属性、归属、表现之义,其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明确,而刑法中的犯罪客体是一种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作为直接客体的内容与犯罪客体的本质不相符合。因此,我们主张用权利义务内容比较明显的“廉洁义务”代替“职务廉洁性”。因此,笔者认为,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义务。

阅读更多内容1 · 2 · 3 · 4 · 5 · 下一页>>
2
最新评论
发表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本站是由一个众多学科的博士群体组建而成,主要创办者为成都各重点高校博士。本论文网内理工科写手均为博士,文科类写手大部分为博士,且领域涵盖广泛,写作势力强大,若有部分专业,没有相关的写手,我们给你寻找合适的写手! 依托强大的人力资源,我们本着诚心交流的宗旨,专门为您排解写作上的难题。从在科研及实践工作中稳扎稳打的经历,我们具备了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论文写作和论文发表,作为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我们确实有能力给您解决好问题,正所谓,真金不怕火来炼,请相信我们的势力,没有把握的事,我们不会做!
      本站受多家期刊委托,其中包括国家级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正刊,CSSCI目录正刊,增刊,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优秀期刊正刊,本站负责论文推荐发表,加急1个月即可发表。本站负责论文发表,不发表承诺退款!!目前主要负责法律,管理,经济,理工,农学,行政,医学,艺术,英语等类论文发表论文代写。详细期刊目录见本站相关内容。
赞助商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