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公共财政、契约、交换、法治
当西欧封建步入暮年时,商品的扩张摧毁着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市民阶级开始走上舞台。在商品市场上,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均具有独立的产权,各自的活动及其产品作为商品在市场上等价交换、自由竞争。人成了市场交换中独立自主的个体和自由平等的主体。契约经济日益普遍,契约活动大量增加,契约现象日益成为日常生活中最普遍最基本的现象。经济基础决定社会意识,人们逐渐接受契约思想。“社会契约论”首先成了建构新型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的可供借用的理论资源,逐渐成了人们的思维习惯。虽然“社会契约论”有虚构之嫌,但是不可否认,在西欧社会市场经济的中,在公共财政建立的过程中,社会契约的思想始终提供着深刻的理论根源。
一、 市场经济是“私人契约”的经济
在经济形态下,经济的封闭性、局限性、保守性和自给自足,使人们限于血缘、亲情、宗教、伦理、等级所限定的各种身份,并在特定的身份下循规蹈矩、安于现状。这种规模狭小的小农经济,决定了人们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对人的依赖、对土地的依附,进而对土地所有者的依附,又决定了那时的小生产者没有独立的人格,难以成为完全的社会主体,社会成员习惯于接受实行人治的专制制度。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契约关系是商品生产者经济交往的最基本形式,因而也是范围广泛的社会关系存在的前提或基础,从这种意义上说,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度里,契约原则具有真正的社会意义,契约精神也得到普遍的发扬。
首先,市场经济是一种平等的经济。契约的缔结是以主体地位平等为前提的身份不再起作用,人们已消除人格上的歧视,缔结契约完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事。此外,平等不仅仅是契约缔结的前提,而且还可以看作是契约实现的过程和结果。
其次,市场经济是一种自由的经济。契约是当事人双方通过自由意志达成的合意,对于任何一方来说,都不能容忍对方或第三者的强制,其相互间只能是凭借自愿与诚信,自由地(自主地)选择缔约对象,并决定契约内容和形式。
再次,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契约表达私人合意的经济。参与商品经济的社会主体以契约形式所达成的合意通常由权利和义务表现出来。这是因为,经过反复的要约与承诺,缔约双方达成的合意便物化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这里,契约既是权利和义务实现的手段,又是权利和义务形成的条件。
最后市场经济还是一种竞争的经济。参与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体或市场主体,必须在平等和自由的竞争中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追求,而这一切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又是完全一致的。因为市场机制正是在自由竞争中发挥作用的,通过竞争的优胜劣汰,社会资源才能从低效利用向高效利用流动,市场对资源的合理配置的功能才能得到充分发挥。很明显,市场机制、特别是对资源的合理配置,离不开契约关系的建立,是在契约的引导下实现的。正如黑格尔所说,在资源的转移上“契约关系起着中介作用,使在绝对区分中的独立所有人达到意志统一。由此可见,如果没有契约关系的中介,没有契约精神的指引,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也是难以发挥作用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是以社会主义契约原则和私人契约为基础,因为它除了是建立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这一特定经济基础上之外,其余方面与其他类型的商品经济有着许多相同的地方。它同样要求在其经济生活中,社会主体必须是平等的、自由的,其商品交换等经济交往的实质依然是利益交换和实现权利的过程,私人契约依然是社会主体参与社会经济交往活动和进行利益交换的最基本、最普遍的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