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乡、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创建的一级地方政府。中国历代以县作为国家基层单位,县以下虽设工作机构,但都作为县政府的派出机关,不是一级地方政权组织。1950年12月,国家先后公布《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和《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开始在全国普遍建立乡级政权。宪法正式把基层政权确定在乡、镇一级,是中国历史地方政制的一大变革。
1954年,全国共有220466个乡。 [10](p.608) 乡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组成。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乡人民政府,是基层国家行政机关。乡人民政府向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乡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乡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乡人民代表大会与省、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拥有同样职权。此外,1954年《宪法》还对乡人民政府的职权做出特别规定:(1)管理本乡行政工作;(2)可根据法律、法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命令,发布决议和命令;(3)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4)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议案;(5)管理财政;(6)领导农业、手工业生产,领导互助合作事业等;(7)管理公共事业、文教卫生、优抚和救济工作;(8)管理兵役;(9)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10)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等。 [10](pp.146~147)
乡人民政府置乡长1人,副乡长若干人。下设民政、治安、武装、生产合作、财粮、文化教育、调解等工作委员会。 [10](p.148) 在农村集市、商业地区设镇。镇与乡为同级政权,镇人民代表大会也由选民直选产生,由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镇人民政府。
最后,除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州、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3级地方政府外,仍设市。市有多种,分为直辖市,地位相当于省;省辖市,地位相当于专区;隶属专区的市,地位相当于县,以及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直辖市和省辖市划分区,并有辖县。此外,还设有3个虚级,即作为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专员公署”(专区)、作为县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区公所”、作为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 [10](p.150)
[参引文献]
[1]《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条例》,陈之迈:《中国政府》第2册《附录》,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
[2]国民政府内政部编《中华民国行政区区域简表》,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4页。
[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上,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269页。
[4]金冲及主编《周恩来传》第2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914页
[5]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4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7年版,第609页。
[6]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第1册(1949~1950),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2页。
[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年谱(1893~1949)》下,人民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544页。
[8]《毛泽东军事文集》第5卷,军事科学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654页。
[9]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第3册(1952),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42页。
[10]《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532~535页。
[11]国务院法制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编辑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1954年9月~1955年6月),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147页。
[12]《人民日报》1954年10月1日。
[13]中共中央书记处:《六大以前》,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0页。
[14]毛泽东:《论联合政府》,东北书店1950年版。
[15]《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1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