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以下的乡、镇实行自治,不是一级地方政府,由县(市)分区管理。原则上每区管辖15至20个乡、镇。区设“区公署”,为县府派出机关,督导各乡、镇行政及自治事务。区公署置区长1人,设员分掌民政、财政、教育、建设等事项,设警察所掌管地方警务。不设区的小县,由县政府直接派员督导乡、镇事务。
二、1949~1954年过渡时期的地方政制
当代中国政府与政府制度概念不同。前者建于1949年10月1日,后者确立于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1954年宪法)。1954年宪法确立的当代政制的基本原则,延续至今。1949~1954年,是当代政制建立和过渡时期。
这个时期,《共同纲领》未对地方层级做统一规定。但是,从当时中央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各级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和人民政府法令看,主要划分为大行政区、省、市、县、乡(行政村)和大城市的区。此外划有苏北、苏南、皖北、皖南、川东、川西、川南、川北8个行政区,地位相当于省,分设“人民行政公署”。1952年11月以后,全国地方层级统一变为“三实三虚”,即省、县、乡3个实级;大行政区、专区、区3个虚级。 [3] 所谓“实级”,该区域通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人民政府;“虚级”则是上级政府的派出单位,直接委任组成。
1952年前,省、市、县各级地方政府除数量和辖区有所变动外,体制上变化不大,只是将民国时的“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改称“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均加“人民”二字以示政权性质区别。省仍采取委员制,置主席,市、县仍采市长、县长制,一律由上级委任。“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改称“专员公署”,“区公署”改称“区公所”。1950年后,虽开始在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但尚处于推行和总结经验阶段。1952年后,开始将以前实行自治的乡、镇改为地方一级基层政权,但原先的“乡公所”、“镇公所”大多保留和沿用。过渡时期地方政制的最大变化,是大行政区一级政权的建立。
大行政区制度,即将全国划分为若干行政区域,代表中央,领导数省。这种政权模式源于清代。顺治元年(1644年)设总督 ① 为地方最高长官,作为朝廷代表,总揽一省或数省军政,至乾隆时成为定制。当时全国设有直隶、两江、陕甘、闽浙、湖广、四川、两广、云贵8位总督,光绪末年增设东三省总督。
大行政区远比清代总督的辖区大。新中国成立后,初设5大行政区,1952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增设“华北行政委员会”,正式划华北为第6大行政区。各大行政区简况如下:
华北大行政区包括:河北省、察哈尔省、绥远省、山西省、平原省、北京市、天津市。 ② 东北大行政区包括:辽东省、辽西省、吉林省、松江省、黑龙江省、热河省、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旅大市、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政府驻地为沈阳市,主要领导人是高岗。
华东大行政区包括:山东省、浙江省、福建省、台湾省、苏北区、苏南区、皖南区、皖北区、上海市、南京市。政府驻地为上海市,主要领导人是饶漱石。 ③
中南大行政区包括:湖北省、湖南省、河南省、江西省、广东省、广西省、武汉市、广州市。政府驻地为汉口市,主要领导人是林彪。 ④
西北大行政区包括: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省、新疆省、西安市。政府驻地为西安市,主要领导人是彭德怀。 ⑤
西南大行政区包括:西康省、云南省、贵州省、西藏地方、川东区、川西区、川南区、川北区、重庆市。政府驻地为重庆市,主要领导人是刘伯承。 ⑥
大行政区制度的设立,是中共根据当时客观情况做出的重要决策。在1949年3月七届二中全会上,周恩来首次提出中央向地方分权的问题,即:由分散到统一,不是几个月而是要几年才能完成的。这么大的中国,如果过分强调集中,会办不好事。所以在组织形式上不能一下子都集权,一定要授权地方,才能发挥积极性。但中央必须成为掌握政策的司令部。 [4] 中共中央随后发出文件,正式提出“中央领导之下的区域制”,指出由于中国地方广大,经济落后,又由于革命发展不平衡,战区与非战区、新区与老区、解放区与国统区有很大的区别。因此,在中央领导下的区域制,在相当长时期内仍然必要。 [5] 由此确定将全国划分不同行政区域的方针。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规定:“依据政务院的提议,任免或批准各大行政区和省市人民政府的主席、副主席和主要的行政人员。” [6] 大行政区制度在法律上得到确定。1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分别任命东北、华东、中南、西北、西南5大行政区领导人,政务院随后通过《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通则》,大行政区制度正式建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