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夺取全国政权后,在革命干部中实行多年的供给制逐步改成了工资制(毛泽东对此很不情愿,“大跃进”和“文革”时期曾两度想要恢复供给制),但由“公家”把“公家人”“包下来”的基本原则与精神,却通过单位制度的普及而得到进一步的发扬光大。为什么中共要把“革命队伍”中的一种特殊管理制度在全社会推广,路风作过以下的分析:⑴由于国家一方面尽力消灭市场关系并用行政手段控制资源的分配,另一方面又强迫企业承担起劳动者永久性就业和福利的责任,因而造成劳动者对就业场所的全面依附,其实质是个人对国家的依附。⑵决定新中国国家组织过程的政治结构和原则使法律没有成为国家管理社会的主要手段,因而在实现了公有制基础上被纳入行政组织结构的经济组织成为国家对社会进行直接行政管理的组织手段。⑶由于同样的原因,当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居于绝对领导地位的党组织延伸到一切社会基层组织之后,劳动者的就业场所同时成为他们参与政治过程的主要场所。⑷对于个人来说,就业场所的党组织和行政当局不仅是劳动过程的管理者,而且在政治上和法律上都实际代表了党和政府。在社会生活受到国家行政权力全面控制的条件下,离开就业场所党政当局的认可和证明,个人的许多社会活动就无法进行(例如婚姻登记、户口登记、工作调动等等)。当社会上的各种就业场所逐一被纳入计划经济体系后,单位社会(亦称总体性社会)就形成了。
在单位社会中,身份制、单位制、行政制是三个相互关联的核心因素。单位社会中的每一个城市居民都有自己的一份档案,档案上都列有成分一栏,成分为干部、工人、军人和学生的属于单位体制内的一员,其他成分的城市居民则被打入另册。根据彭真的观点,街道办事处所管辖的“工人阶级以外的街道居民将日益减少”,在1953年,这种人口在有的城市中还占到60%,而在“三大改造”和“大跃进”运动之后,在单位体制以外的城市就业人口已经所剩无几。这样一来,城市法定社区组织的作用与单位组织体系相比,就越来越微不足道了。
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在“大跃进”高潮中,中共曾尝试在城市社区中也建立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组织。
1958年12月10日中共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指出:人民公社在城市中也在开始进行一些试验。城市中的人民公社,将来也会以适合城市特点的形式,成为改造旧城市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城市的工具,成为生产、交换、分配和人民生活福利的统一组织者,成为工农商学兵相结合和政社合一的社会组织。1960年3月9日,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城市人民公社问题的批示》,批示称:中央认为对于城市人民公社的组织试验和推广,应当采取积极的态度。
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道率先成立了全国第一个城市人民公社。自1958年6月至1960年3月底,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共建立598个城市人民公社,公社人口达1800多万,其中河南省各市的公社人口占城市总人口的90%以上,黑龙江省占98%。大多数城市人民公社建在街道一级,少数城市建在区一级。例如,天津将103个街道办事处合并改建为52个城市人民公社。武汉市将市辖区改为城市人民公社,若干街道办事处合并为一个分社,若干居民委员会合并为一个管理区。上述中央批示转发的哈尔滨市香坊人民公社的情况也是建在区一级,下设管理区和居委会。公社党委会和公社委员会是在原香坊区委和区人委的基础上,吸收了几个国营大厂的领导人组成的。有关该公社情况的报告起草人认为,城市人民公社的首要作用是在辖区内组织生产大协作,其次是发展社办工业和集体生活福利事业。然而,当时的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级别只是科级,市辖区的绝大部分也不过是处级,而辖区内的国营大企业不乏厅局级单位,街道和区级领导机关根本无法对其协调,某一个“条条”上的企业领导人也无法支配和指挥另一个“条条”上的同级别企业,让城市人民公社在辖区内“组织生产大协作”是完全不切实际的,因此很快便放弃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