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加入WTO,中国的金融业正面临参与世界竞争的压力。在混业经营这一必然趋势下,着重探讨在对金融机构特别是对金融集团的监管机构设置问题,指出当前按机构分业监管的弊病,分析一体化监管在混业经营条件下的优势。认为一体化监管将是我国最佳监管组织模式。
关键词:混业经营;金融监管;金融集团
(一)混业经营与各国监管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业的混业经营由于符合全球经济发展,而且适应金融业本身发展的客观要求已形成国际发展趋势。1986年英国的金融大爆炸率先放松了金融管制,1996年日本废除了分业经营的体制。1999年美国参众两院通过《1999金融服务法》 (Financial Services Act of 1999),并废止《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更是标志全球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方向。与此相适应,各国的监管体系也作了大手术,英国 1998年成立了综合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FSA),日本也于1988年成立金融监管厅,统一负责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美国于1999年增加了联储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式监管权力,但此方案被认为是由于历史原因,各种权力集团利益均衡的结果。此外,实施了统一监管的还有澳大利亚、韩国、卢森堡、匈牙利、墨西哥等国。观察到世界这种一体化监管潮流,国内有很多文章建议,在我国成立一体化的监管机构。笔者并不反对该提议,但结合我国金融体系现状研究进而推出最优监管组织机构的却很少。Goodhart(2000)Tay lor(2000)Briauh(1999)等都曾有过结论,并不是一种模式就能普遍适应各种国情。不同的金融体系有不同的最佳模式,王君(2001)也认为实践是本质。笔者研究思路是:在对我国金融业混业现状分析的基础上,应用有效监管的原则,比较分业与一体化监管的优劣,从而找出最优监管组织结构。
(二)我国混业经营发展现状
我国自1995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此后,我国金融业便开始了严格分业经营。近年来,随着市场发展,又有一些银、证、保之间边缘业务合作与创新,突破了分业界限。主要有:
(1)允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进行拆借、债券回购;
(2)券商可以股票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事债转股等业务,实际也是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连接起来;
(3)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回购交易,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
(4)银行代理人寿保险业务;
(5)金融集团方式的混业经营。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金融集团在国内的发展。根据《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定义:金融集团是指至少涉足银行、证券和保险当中的两个领域的企业集团。它也是混业经营的一种方式,相对于全能制银行式的混业经营方式,此模式能通过设立“防火墙”将风险隔离在其特定机构的优势,这在我国金融机构内控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是混业经营的现实选择模式。目前,金融集团在我国已有相当的发展(见下表):
控股公司
银行业务
证券业务
保险业务
信托
中信公司
中信实业银行
中信证券
信诚人寿
中国国际信
托投资公司
光大集团
光大银行
光大证券申银万国
光大国际信
托投资公司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
中银国际
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
中国国际金融公司
工商银行
工商银行
西敏证券
招商银行
招商银行
国通证券
长城证券
山东电力集团
华厦银行
蔚保证券
湘财证券
英大信托
监管层目前对我国以控股公司方式发展的金融集团也采取默许、鼓励态度,国内尚未集团化的银行,都表示集团化是其发展方向,民生银行即是一例。可以预见,金融集团将会非常迅猛地在我国发展起来。这种现状下,我国目前的按机构的分业监管体制能否胜任呢?
(三)分业监管体制的缺陷
我们先对巴塞尔有效监管和其他相关国际优秀监管实践的标准和原则作一个总结。有效监管的前提条件包括:明确的目标;独立性和责任性;充足的资源;有效的执行能力;监管的全面性;成本效率原则;反映行业的结构;适应行业正常的未来发展需求。以此为准则可对分业监管体系进行如下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