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分部信息披露的国际比较以及对我国分部信息披露的考察,我国明显滞后于美英等西方国家。以下针对我国分部信息披露存在的若干缺陷,提出相应建议。
(一)报告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分部报告》(草案)没有对分部报告的范围作出限定。个人认为应鉴有关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和国际会计准则公告,将提供分部信息的范围限定在上市公司及一些拟将要上市筹资的公司。上市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极大分离,其财务报告使用者众多,涉及面广、影响力大,国家对其监控力度明显较强,对其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要求也明显较高;拟将上市筹资的公司将要面对着广大投资者,本着对广大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提供分部报告有助于其更好的投资决策。广大的财务信息使用者只能以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为其决策的基本依据,选择上市公司提供分部报告,既有助于财务报告用户的决策,也有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划分和确定
对于分部的具体划分,我国尚未有详细规定,但在(草案)中已作了极大的修改。在划分时考虑到风险与报酬同时结合企业内部管理要求予以确定。 然而在实践中,企业对分部定义还是难以准确把握。笔者认为应根据美国1997年FASB发布了SFAS131的要求,采用“一致法”原则,即对分部的划分采用“管理法”来界定“经营分部”,根据公司的组织结构来决定划分分部的主要基础,让企业分部报告与内部报告保持一致。企业在对外报告中所划分的分部,应该与向企业高层管理部门(或董事会)报告时所做的划分一致。FASB认为“管理法”能够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活动中出现的风险和报酬的洞察力,能够“直面企业经营者是如何进行经营管理、如何有效利用资源、如何抵御风险的,即提高了分部信息的相关性同时,以企业内部管理框架作为划分标准也保证了信息的可靠性。
(三)报告内容及其要求
在分部报告的内容方面,应该充实分部报告所披露的信息。我国现行分部报告披露的信息包括分部营业收入、分部销售成本、分部营业利润等指标,这些指标不能全面反映分部的信息。借鉴FASB和IASC的作法,我国的分部信息还应披露以下内容:1.本期购入的分部资产的总成本;2.分部资产本期的折旧费和摊销费的合计数;3.除折旧费和摊销费以外的重要的非现金费用合计数;4.可辨认资产;5.在公司财务报表上未披露的与分部信息相关的会计政策。随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市公司的逐步规范,还可以要求披露分部的重大资本投资项目,分部间转移价格的基础以及分部雇员人数等信息。只有充分披露分部相关的信息,才能使投资者对分部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深入了解,而且可以通过一些非财务指标来弥补财务指标的不足,更加客观地反映可报告分部的经营情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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