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
1981年10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颁布第14号国际会计准则(IAS14),从而成为最早对分部报告进行规定的组织之一,其内容与美国的第14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相当接近。1995年,IASC颁布第51征求意见稿《报告分部财务信息》,1997年对第14号国际会计准则进行了修订。
1.报告范围
1997年发布的IAS14《分部报告》则将提供分部信息的范围限定在“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在公开证券市场上发行的权益性或债务性证券发行过程中的企业”。
2.划分和确定
ISA14要求企业按行业分部或地区分部提供分部信息。修订后的 IAS 14 的特色在于其主要分部披露形式(或主要报告形式)和辅助分部披露形式(或辅助报告形式)的确定方面。修订后的 IAS 14 认为,在确定行业分部披露和地区分部披露谁为主要分部披露形式,谁为辅助分部披露形式时,企业的风险和报酬的主要来源和实质具有决定作用。具体地说,如果企业的风险和报酬主要受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劳务的差异性影响,则行业分部披露是主要分部披露形式,而地区分部披露是辅助分部披露形式;相反,如果企业的风险和报酬主要受企业经营的国家或其他地区的差异性影响,则地区分部披露是主要分部披露形式,而行业分部披露是辅助分部披露。主要分部披露所列报的信息量比辅助分部披露所列报的信息量要大得多。 ISA14还规定,如果将企业已报告的分部来自外部客户的收入相加,其总额不到企业总收入的75%为止,企业将增加报告的分部,直到其来自客户的收入总额达到75%为止。
3.报告内容及其要求
IAS14将分部报告划分为主要的分部报告形式与次要的分部报告形式。并要求在主要报告形式中披露以下信息:(1)分部销售收入或其他营业收入(应区分来自企业外部客户的收入和来自企业内部其他客户的收入);(2)分部的成果;(3)分部资产的帐户金额总额;(4)分部的负债;(5)本期购入的分部资产(财产、厂场、设备和无形资产)的总成本;(6)分部资产本期的折旧费和摊销费的合计数;(7)除折旧费和摊销费以外的重要的非现金费用合计数;(8)如果实质上全部有关联的业务只与该分部有关,应在分部信息中披露企业在关联企业、合营企业或采用权益法褐色的其他投资的净损益中所占的份额的合计数,以及有关投资的金额。此外,它鼓励企业对分部收入项目的性质和金额作出披露,对具有相似规模、性质或影响的分部费用项目作出披露,还鼓励企业对分部的现金流量信息作出披露。
次要报告形式应披露以下指标:(1)来自企业外部客户的分部收入;(2)分部资产的帐面金额;(3)本期购入的预期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分部资产(财产、厂场、设备和无形资产)的总成本。
四、我国分部信息披露的现状
1994年以前,我国分部信息的披露完全处于自愿披露状态,没有成文法规要求上市公司必须进行这方面的披露。直到1994年1月10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首次对上市公司分部的信息披露要求作了模糊的定性描述。1995年12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准则第二号》的第一次修订稿。对于分部信息披露,修订稿除了保留以往正文中很模糊的描述性要求以外,还在附件中特别给出了“分地区、分行业资料”的披露格式,要求公司按产业和地区分类提供主营业务收入、税前利润和净资产信息,并且要求对集团内分部间的交易结果予以抵消。1997年1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又发布了《准则第二号》的第二次修订稿。这次修订稿只对多元化公司的行业分部作了定量披露要求,而且准则仅要求披露分部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营业利润信息,不再要求披露原来所要求的分部净利润和净资产数据。为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财政部于 1998 年颁布实施《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其中专门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应按年编制“分部营业利润和资产表”,作为利润表的附表。2001年11月,财政部颁发了《企业会计准则——分部报告》(征求意见稿),2005年7月19日财政部再次颁发《企业会计准则――分部报告》(草案)。但至今尚未正式颁布有关分部报告的具体会计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