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地说,规范监管就是有人做他应该做的监管工作,并且努力做好。它意味着:制度完善(不一定很多),职责清晰(机构职责、人员职责),秩序分明等等。
与此相应,我们监管中的问题似乎可以这样描述:监管人员不十分明确自己应该做什么,以及知道做什么而不能做。这实际上包含着两个层次的原因,前者可能是监管人员的素质决定的,后者主要是监管体制、管理不合理造成。这两方面都是至关重要的缺陷,我们要为此进行长期的努力来改善之。
从谁监管这个角度分析,我们已经确立了监管的机构、人员等,也制定了金融监管责任制以及各监管单位的“三定”等,这些为进行有效的金融监管奠定了基础。但是,在实践中,我们的监管仍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表现为信息传递不畅、工作安排不清、权责划分不明,监管人员的职责范围、权力不具体等。
从监管什么的角度看,我们的监管人员不能充分围绕风险监管的目标了解商业银行在做什么、怎么做,有什么风险、如何控制风险等,各监管司局还承担许多非监管的工作;监管人员要从事很多与监管无关的业务,监管似乎成为万能的手段。
从如何监管角度看,我们看到的监管人员的工作就是现场检查等,监管人员不能从专业的角度确定自己应该做什么,只能被动地等待层层下达的任务,许多监管的基础工作被长久地搁置。就现场检查看,由于没有计划的指导,大量的现场检查突然开始,因而不可能进行充分准备,再加之现场检查的随意性,现场检查资料的挖掘利用还比较肤浅,商业银行也查完就算过关了。就非现场检查看,监管人员没有充分的数据信息,难以进行历史和横向的比较,分析深度不够,连续性不够,非现场监管对现场检查的指导作用不能完全体现,这些都是在我们的监管工作中需要加以改进和提高的。中国人民银行·窦仁政 中国民生银行·李艳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