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公安局宣传处给兰州六家报纸写去公函,不宜以简单的声讨替代对它的时代意义的探究。
这件公函措词看似平静,态度看似中和,表达出来的意图极为坚决,语言背后铺陈着强烈的情绪。作品出自一个长期与作奸犯科分子打交道的机关,这一机关里相当一些人简直把吆五喝六当成职业精神,考虑这些因素,这封函件在写作上是难得的。
公安机关“鉴于工作的特殊性和保密性”,是可以为防止泄密而采取措施的。然而,措施施行于哪里也是有限度的。媒体的功能就是让人弄清事情,这与“保密”不无冲突,公安机关要防泄密,只能靠加强自己的保密措施,而不能靠要求媒体不得采访什么内容。例如冷战时期,美国经常发生记者将军事机密公之于众的情况,有关机关不追究记者泄密,而只怪自己保密不严。以保密性为理由拒绝记者,显然没有合理性。
根据兰州市公安局的公函列举的材料,那些报道还与“公安工作的保密性”无关。列举的报道都是讲警察队伍中的非法行为的。警察进行特殊的公务活动,或有保密,如查案、如“追抓”等,而警察队伍中的非法行为,理应公开报道,无密要保。既然如此,因记者写了警察非法行为而拒绝接待,最多只能出于“公安工作的特殊性”。那么公安工作的特殊性又是什么呢,按照兰州公函的意思,就是警察的非法行为受特别保护,不得被大众知晓。这样的想法存于当代世界,可算是骇然可怪。
媒体报道并非金科玉律。新闻以真实为生命,很大程度上不是要“字字准确”,而是要全力追寻事件的真相。而真相往往不是立即获得,而是随着报道的推进而大白。兰州公函中列举的几篇报道是否真的失实,尚有疑义,即便有失准确,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媒体公开自己的调查结论,报纸可以通过其它途径的调查加以比对,这样事情的真相就可以弄清。公安机关只根据自家的调查就判定报道失实,没有说服力。“你说的我都是否爱听”,“你说的跟我们的人说的不一样”,不能作为是判断是否失实的标准。
公函写道:有16名记者“再不宜到公安机关采访”。这个写法语气和缓,它没有用自己所习惯使用的“不准”、“严禁”,只是说“不宜”,你还可以来采访,我只是“不予接待”,这相当于在外交上宣布“不受欢迎”,并没有实行强制措施,你自己收携带铺盖走人吧。到底是现代机关,驱逐都讲艺术,比古代衙门要进步得多。公函“也请相关新闻媒体从维护自身的整体形象出发,对当事记者作出相应的处理”。它不是“抗议”,不是“要求”,甚至不是商量,而只是一个请求。公安机关对记者当然可以表示某一种意见,“请求处理”也只是一种意见。而处理不处理,权还在相关新闻媒体自己。这一点,公函是很有分寸感的。
兰州公函除了表现出对“公安工作的特殊性和保密性”以及对新闻的理解有某些认识很成问题,其实没有什么特别过分。一个机关无权要求不准某个人来采访,但表示不欢迎让某个人来采访,这在自由的媒体环境和正常的行政体制下,不能算不可思议。但公函明确对某些记者的采访“不予接待”,这在法律上恐怕是站不住脚的,作为一家政府机关,公安局有大量信息是必须对全社会公开的,一个即使“不受欢迎”的记者前去采访这样的新闻,公安机关也没有任何权力将记者拒之门外。
不过总体上讲,兰州公函对发出公函的机关来说,不过是形象得失问题。真正的受到考验的是媒体方面。这是检验媒体的时刻。长期以来,媒体与政府机关的关系,处在“一家人内部操作”的阶段,基本不会有公开的矛盾显现。兰州公函至少突现了一个媒体与政府机关在采访权上的争议。在这一争议面前,媒体有机会自主表示态度,他们是因公安机关不合作的表示进而屈服于新闻抓不到的商业损失而更换记者,还是坚守采访自主的权利继续委派“不受欢迎”的记者,看媒体如何选择。
具体的事件可以推动历史,“曾格案”曾经做到过。兰州公函是一个前所未有的媒体事件,在媒体与政府机关关系上,它可能揭开新页,也可能陷入老套,而球暂时在媒体手中。(文章来源:强国论坛 作者为长江日报记者)(完,空心雨论文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