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整肃法纪,充分发挥财政、审计、监督部门的职能作用
预算外资金的整顿和规范化管理,也是单位和部门之间的利益再分配过程,仅靠思想工作是不够的,还必须辅以刚性的配套措施和严肃认真的执法态度。所以,对于在这项工作中处于“枢纽”地位的财政部门和处于“行政监督”地位的审计部门、监察部门所做的工作,只要依法,市人大常委会就一定给予坚决的支持。如市财政局在落实“收支两条线”和清理收费票据、清理银行帐户、清理收费项目过程中,曾遇到不少阻力和困难,市人大常委会就在审议时强调,接受清理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从一把手开始,自觉配合财政局的各项工作;所有财会人员必须依法依规办事,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和拒绝清理。又如市审计局在开展对预算外资金的审计工作中,敢于讲真话,敢于揭问题、敢于点名批评,力度明显加大;市监察局在处理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行为的工作中,敢于坚持原则,市人大常委会就在审议时给予充分的肯定和旗帜鲜明的支持。这就充分保护并进一步调动了这三个部门在预算外资金管理中的积极性,使它们的职能作用得到了充分的发挥。现在,经过两年的努力,市财政局制定的各项清理规定,已得到了比较全面的贯彻落实;市审计局在整顿期间所查实并建议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和纠正的四大类23个问题,已全部达到了整改和纠正要求;市监察局对查实的问题也全部依照规定进行了处理。另外,在整肃法纪的同时,市人大常委会还十分重视树立榜样,如去年在对市水电局长进行述职评议时,发现该局局长对环城河整治改造经费的管理使用十分规范,就在述职评议大会上给予高度的评价,以此来激发政府部门一把手增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自觉性。
四、跟踪监督,巩固管理工作成果
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工作,由于比较复杂,不可能一步到位,并且时常会有新情况、新问题出现,有时还可能故态复萌,暗中“回潮”。如今年上半年,市审计局在对17个政府部门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中,仍查出有4个部门擅自开设银行帐户及个人存折,收入不进帐或转移有关资金500余万元形成帐外帐或小金库的问题; 在对6个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审计中, 又查出未进入财政专户资金100余万元的问题。这使市人大常委会更加清醒地认识到, 坚持每年都开展一次以上的调查,一次以上的审议,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审议意见,是非常有必要的,只有坚持不懈地实行跟踪监督,不断加大监督力度,这项工作的成果才能得到巩固。
几年来的监督实践告诉我们,依法开展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经济监督工作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在预算监督之下。同时,从当前情况看,这项工作又是人大在经济工作中贯彻“三个代表”思想的非常重要而直接的方向,这是因为:从代表先进生产力的角度看,管好这笔资金,规范其审批程序,能够改变其使用的随意性,避免低水平和分散的重复建设,从而大幅度地提高其使用效益,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从代表先进文化角度看,管好这笔资金,防止其流失和被侵吞,其实也是反腐败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有着深远的影响;从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角度看,管好用好这笔资金,不但能够使人民群众眼前的切身利益得到保障,还能够通过支持先进生产力的发展,为人民群众谋取长远的利益。一句话,对预算外资金监督的力度大小,已成为当前衡量地方人大常委会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工作力度大小的重要尺度之一。
在实践中,我们还认识到,要使监督产生实效,除了必须采取扎实的措施,还应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要发扬良好的作风。清理预算外资金因涉及部门和单位的利益,一些认识模糊的部门和单位往往会采取各种办法加以掩饰,所以了解情况、分析问题要深入细致,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切忌浮光掠影,浅尝辄止;一旦发现有违规行为,就要果断追查,直至弄清,以防事态进一步扩大。二要关于抓重点、热点。随着清理工作的深入和情况的变化,清理工作的重点也会随之发生变化,所以在清理的各个阶段,要关于根据群众和执法部门的反映,把握好重点、热点问题。近几年来,我们的监督重点和热点几度变换,先是突出了房改基金、社保基金,再是突出了教育经费和大型工程建设费。三是要把清理预算外资金与机构改革结合起来。因为预算外资金中有一部分是单位和部门为养活下设的非正式机构或编外人员而提取的,所以清理工作一定要与机构改革和精减编制外人员的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四是要注重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覆盖面极广,几乎遍及了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社会的方方面面。人大的依法监督只是其中的一方面。在这样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中,作为人大,要充分发挥作用,着眼点就必须高一些、远一些,在任何时候坚持把依法督促管理机制的建立健全作为主要矛盾来抓,因为只有把相应的机制建立起来、完善起来,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从我市的实践结果看,这个机制基本特征应有两个,一是制度的严密性,即管理的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一个是操作的“公开性”,就是要把什么事情都放在“阳光”下面接受公众的监督,决不允许再搞“暗箱操作”。只要机制具备了这两个基本特征,预算外资金才能实现长效管理,才能够稳定地造福于人民和全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