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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修正案(六)》涉及经济犯罪的部分条款之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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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摘 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深入与发展,涉及金融领域,证券市场,上市公司与商业交易各方面的危害社会的新的行为和行为主体越来越多,这些领域的危害社会的新行为和行为主体越来越影响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以及修正前原有刑法条文来惩治这些行为和行为主体,已不足以对这些行为及行为主体产生足够的威慑,所以此次主要涉及经济方面的刑法修正案(六)的出台,有利于维护我国市场经济安全,规范市场秩序,也有利于维护国家及公共利益。
本文试图通过对《刑法修正案(六)》中涉及经济领域的部分条款修正前后对比,以正确理解刑法修正案意图,并探讨修正后该条款所针对犯罪行为与修正前不同的适用。

关键词: 理解 刑法修正案(六) 适用

刑法颁布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深入与飞速发展,在涉及金融领域,证券市场,上市公司与商业交易等经济领域各方面出现了一些危害社会的新的行为和行为主体,这些经济领域出现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行为主体越来越影响我们国家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如果不对这些行为和主体予以刑罚的制裁,无法保障市场经济健康高速发展,而原来的刑法条文已不能完全承担这一任务,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依职权审议通过并颁布了《刑法修正案(六)》,将有利于维护我国市场经济安全,规范市场秩序,也有利于维护国家及公共利益。此次《刑法修正案(六)》正文共计20条,其中涉及经济领域犯罪的13条,此次修改一是增加了一些新的犯罪,比如掏空上市公司的犯罪、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和信用的犯罪、破产欺诈犯罪、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和有关规定擅自运用客户资金的犯罪等。其次则加重了对一些犯罪的处刑,比如操纵证券和期货市场的犯罪。 另一方面,还进一步总结了司法实践当中的经验,对一些金融和经济犯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明确了构成犯罪的条件,增加了执行中的可操作性。下面就其中部分条款的理解及适用略谈一些个人意见。
一. 理解修正后的涉及经济领域犯罪部分条款。
1. 对涉及商业交易中的商业贿赂犯罪的修改。
《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六)》第八条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修改将商业贿赂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修改前的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第一百六十四条分别规定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但对公司、企业以外的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权钱交易”、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惩处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和《刑法修正案(六)》第八条的修改扩大了商业贿赂罪犯罪主体的范围。
2. 惩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掏空上市公司犯罪行为增加的条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九条在原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后针对上市公司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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