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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权概念

来源:okxy168 作者:
提要 人权是人们在文化认同的基础上,依据无害性标准所确认的、对人的生存、具有必要性的基本行为的正当性。对人权的认识应抓住三个要点:普遍意义上的人的概念;权利概念;无害性和必要性标准。对人权的三种表现形态的认识将加深对实践中的人权的理解。

关键词 人;人权;权利;无害性;不可侵犯性

一、既有的对人权概念阐释的缺憾在各种权利中,当今世界最为引人关注的就是“人权”。众多的学者对人权的关注和,使人权几乎成为一个专门的学科。但是,尽管研究人权的学者人数众多,尽管人权概念形成的已经不算短暂,人权概念却始终没有得到令人满意的解释。

古典法学认为,人权是人的自然权利,来自于自然法的规定。这种自然法学说曾经迷醉了好几代人。但是,自然法是什么?自然法是指自然义务还是指自然义务与自然权利的结合?是自然法规定了自然权利、还是自然权利产生自然法?这些都是未解之迷。

有的学者把人权归结为人的尊严、人的价值。如果我们进一步追问:人的尊严、人的价值是什么?这个恐怕更难回答。这种人权论证不过是用一个更困难的难题来搪塞我们已面对的理论难题。

那么, 这样的阐释––––人权是人作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能否令我们满意呢?初看起来似乎令我们满意,细想却又令我们不满。所谓“人作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是指因我们具有人的外观而享有权利呢?还是指我们具有区别于其它动物的某种特性而享有权利呢?如果因具有人的外观而使我们享有权利,那么,天生的残疾儿并不具有完整的人的外观,我们为什么认为他们享有人权?有些人虽然具有完整的人的外观,但他以杀人为乐,有人––––象希特勒––––在掌握了权力之后甚至指挥种族灭绝的屠杀,这种人是否应享有人权,譬如说,享有人的最基本的权利––––生命权呢?我们确认人权是不可剥夺的。如果仅因杀人惯犯、杀人魔王具有人的外观而享有包括生命权这样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我们的道德感、正义感能表示赞成吗?如果说由于我们具有区别于其它动物的某种特性而享有人权,那么,我们的这种特性究竟是什么?自达尔文进化论指明了人与其它动物的联系之后,还没有哪种学说能以令人满意、令人普遍信服的方式指明人与其它动物的区别。如此,我们享有人权的依据是什么?

国内有的学者提出并倡导一种关于人权的定义––––人权是人因其自然本性和社会本性而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这种说法虽有可取之处,却也并非无懈可击。疑问在于:人的自然本性指的是什么?它是否包括人在满足需要的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为利己而损他的本性?它是否包括人们垂涎、贪婪于他人财物的本性?它是否包括人在某些情况下倾向于以暴力来对付他人的本性?此外,人的社会性指的是什么?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吗?由这种抽象的“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我们永远也弄不清人的社会性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把阶级社会中的“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解释为人具有阶级性,这倒是对人的社会性有了一个明确的解释。但是,如果说人的社会性就是指其阶级性,进而说人因其社会本性而享有的人权是指阶级的权利,我们要人权这一概念又有何用?

对人权的一种比较现实的解说是,人权是国家所确认的公民权利。这种解说虽然突出了人权的法律特征,但让人感到不满的是,将人权锁定于法律,就意味着,法律决定人权。但法律又是国家所制订的,所以,国家意志决定了人权。这种对人权的解释恰恰有违人权的本意。

国内相当一部分学者倾向于对人权作这样的解释:人权是一个国家的政治、、文化发展的历史状况所决定的公民所享有的权利。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对人们享有人权的客观条件的解释,而不是对人权概念本身的阐释。

美国学者麦金太尔悲观地指出,“试图为相信存在这种权利而提供充分理由的所有努力都失败了。18世纪自然权利的捍卫者们有时提出,认为人们拥有这种权利的断言是自明的真理,但是我们清楚地知道,根本不存在什么自明的真理。……自从联合国1949年发表<<人权宣言>>以来,联合国不为任何断言提供充分理由这一规定作法一直得到极严格的遵循。这种权利的最新辩护者罗纳德。德沃金承认,这种权利的存在是无法证实的。在这一问题上,他仅只议论道,从一个陈述无法被证实这一事实中得不出它不真实的结论。这种议论自然不假,但它同样可以用来为有独角兽和魔力的声称辩护。” [i] “根本不存在这种权利,相信这种权利与相信独角兽或巫术是一样的。”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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