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税费改革以后,乡镇财政的常规收入实际上是由这样三个部分组成:一是财政收入部分,这部分以农业四税为主体,除此以外还有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二是地税收入,包括地方工商税收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三是国税收入(增值税)留存部分。以下是笔者调查的三个乡镇的财政收入结构(表1),它基本反映了农村税费改革之后乡镇财政收入的大致状况:
表1 2001年安徽省三个乡镇财政收入结构情况(万元)
S镇 G乡 T镇
1、财政税收 44.6 103.9 33.6
其中:农业税及特产税 39.8 100.3 21.0
2、地税收入 52.6 20.0 144.9
3、国税收入 37.0(其中3/4上交) 20.0(其中3/4上交) 36.6(其中3/4上交)
注:S镇是农业型山区镇,人均土地只有0.4亩;G乡是农业型畈区乡,人均土地约1亩;T镇地处旅游区,虽然人均土地不足0.4亩,但是其旅游服务业较为发达,镇财政收入的支柱是地方工商税收。
资料来源:2002年4月24日、5月16-18日田野调查
在乡镇财政收支规范化的同时,乡镇的收支结构也被模式化了。换言之,在堵住乡镇财政收支的疏漏的同时,也给乡镇财政套上“紧箍圈”,乡镇财政的增收空间非常有限,尤其是农业型乡镇,基本上没有任何合法性增收途径可言――有些乡镇在农村税费改革中为了使财政收入不留太大缺口,又不能冒违背政策之险将农业税率调到上限7%以上,只得在农业税应税土地面积和常产上做文章(个别山区乡镇常产竟然调到700公斤以上),即便如此亦是非常有限的――仅农业税而言,一旦按照新的税率调整以后,几乎是一成不变的了。而地税和国税收入,在短期内也不可能有太大的变动。农村税费改革以后,乡镇财政将面临巨大的收支平衡压力。
二、乡镇财政缺口:个案分析
农村税费改革以后(2000年),安徽省农业两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及附加是37.61亿元,比改革前49.25亿元(包括改革前的农业税、特产税、乡统筹和村提留中的公益金、管理费)减少11.64亿元,再加上被取消的屠宰税和农村教育集资5.26,全省乡村两级政策内减少财力就达16.90亿元。其中,乡镇财政减收13.96亿元,平均每个乡镇减少收入75.46万元(可参考表2)。
表2 S镇农村税费改革前后收入政策性增减因素对比情况(万元)
改革前(1997年) 改革后(2000年) 政策性增减收入
农业税 25.82 36.79 10.97
乡镇统筹(含教育集资) 49.03 ― -49.03
屠宰税 5.96 ― -5.96
合计 80.81 36.79 -44.02
注:S镇地处皖西南,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前农民负担就相对较轻,因此政策性增减幅度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虽然目前的转移支付填补了乡镇85%的政策内减收,但是,在税费改革之前,乡镇财政除了政策内的收入以外,还有政策外的收入(即“制度外收入”或“非规范收入”)。政策外收入占乡镇财政收入的比重在不同的地区是不一样的,总体而言,安徽省北部地区政策外收入较高,南部地区较低(从S镇财政政策内减收与全省乡镇平均减收差距可以反映出来)。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乡镇财政的政策外收入,因此,安徽省乡镇实际减少收入远远大于75.46万元。
乡镇财政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前就难保收支平衡,其收支缺口主要依赖“非规范收入”(制度外收入)弥补。现在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非规范收入”,再加上政策内的减收,乡镇财政势必留下较大的资金缺口。例如,改革之后,皖北濉溪县祁集镇农业税正税收入343万元,地税和国税收入20万元,合计财政收入363万元,而支出人员工资409万元,民政优抚30万元,计划生育23万元,工作经费40万元,至少需要360万元,收支相差132万元 。皖中定远县张桥镇改革前总收入307万元(其中政策性收入266万元),改革后只有162万元,减少收入145万元(其中政策内减收104万元),减幅达47.23%。2000年该镇财政收支缺口大约是30万元 。又如皖南的G乡,改革前(1998年)农业税和特产税收入65.3万元,乡统筹67.1万元,国税收入22万元,地税收入(含工商营业税、企业资源税、屠宰税和外出务工经商所得税等)59万元,实际可用财力为196.9万元,改革后(2001年)农业税99万元,农业特产税1.3万元,土地有偿收入2.5万元,企业管理费1万元,其他收入0.2万元,国税收入20万元,地税收入20万元,实际可用收入128.9万元,减少收入68万元,加上转移支付和结算等收入,2001年该乡实际财政赤字3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