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这个认识的基本前提,他们都主张言论和思想(不是行动)的绝对自由,反对任何对言论和思想的强力压制。李大钊写道:“无论什么思想言论,只要能够容他的真实没有矫柔造作的尽量发露出来,都是于人生有益,绝无一点害处。......假使一种学说确与情理相背,我以为不可禁止,不必禁止.因为大背情理的学说,正应该让大家知道,大家才不去信。若是把他隐蔽起来,很有容易被人误信的危险。禁止人研究一种学说的,犯了使人愚暗的罪恶。禁止人信仰一种学说的,犯了教人虚伪的罪恶。”(26)陈独秀也认为:“无论新旧何种思想,他自身本没有什么罪恶。”(27)这种对思想言论兼容的态度,也表现在他们编辑的报刊上.《新青年》和《每周评论》对反对意见,不论能够接受与否,只要不是谩骂,均留有一栏之地。陈独秀把它称为“讨论自由之自由权”。(28)
或许会有人说,难道言论思想自由就不要法律了吗?恰恰在这个问题上,陈独秀的思考超出了一般的庸俗之见。他指出:“法律是为保守现在的文明,言论自由是为创造将来的文明。现在的文明,现在的法律,也都是从前的言论自由,对于他同时的法律文明批评反抗创造出来的。”基于这种强烈的反省意识,他认为:“法律只应拘束人民的行为,不应拘束人民的言论,因为言论要有逾越现行法律以外的绝对自由,才能够发见现在文明的弊端,现在法律的缺点。言论自由若要受法律的限制,那便不自由了。言论若是不自由,言论若是没有‘违背法律的自由’,那便只能保守现在的文明,现在的法律,决不能够创造比现在更好的文明,比现在更好的法律。”(29)他对中国文化的“静”的特点看得很透,因而用西方文化的“动”,对“静”进行了一次冲击。从自身的现在跳出来,站在将来的位置反观自身,永远认为现在需要改变,这种在西方新教传统下才可能有的意识,出现在中国五四新青年中,实在是一大进步。言论思想自由在这里不再纠缠是否允许讲某些话,而是有更为深远的意义。
对比一下马克思的论述,能够更清晰地看到陈独秀的论证与西方文化的联系。马克思写道:“法律的发展不可能没有对法律的批评,因为对法律的任何批评都会在公民的脑子里,因而也在他的内心,引起与现存法律的不协调,又因为这种不协调给人的感觉是不满,所以,如果报刊无权唤起人们对现存法定秩序的不满,它就不可能忠诚地参与国家的发展。”(30)显然,二者的思路是完全一致的。不同的只是,马克思用这个观点批评普鲁士政府对舆论的钳制;陈独秀则要用这个观点唤起人民认识不具备自身反省机制的中国传统文化。
或许还会有人说,难道诽谤、泄密的言论也自由吗?李大钊作了回答。问题在于除了诽谤、泄密的明条法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制定限制言论思想自由的法律。他痛切外感到,“世界出版最不自由之国,首推中国及俄罗斯”,从而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及其他几个国家的宪法经验十分重视。李大钊指出:“吾以为关于出版,绝不可施行检阅制度,除犯诽谤罪及泄露秘密罪有明条外,概不受法律之限制,仿各国以严禁检阅制度揭于宪法明文中为宜也。盖是非以辨析而愈明。果其是也,固当使人得是以明非;即其非也,亦当使人得非以察是。”(31)显然,李大钊努力要人们扭转中国传统法制的观念,不要总想着如何用法制限制自由,而要改变思路,考虑宪法如何保障不制定限制自由的法律。在此20年前,郑观应首次提出“善订报馆章程”的朦胧认识,到李大钊这里,这种认识已经变得十分清晰和完全现代化了。
第二,对自由政治(民主主义)的认识。在这个问题上,李大钊多次对民主主义在中国的庸俗化理解进行了辩正。许多刚刚接受民主观念的人,常常将自由政治简单地看作“少数服从多数”,并且从这种粗陋的认识导出凡多数人统治合理的结论。李大钊则指出:”愚尝论之,多数政治与自由政治不同。”(32)自由政治的精髓,不在以多数强制少数,而在使一问题发生时,人人得以自由公平的态度,为充分的讨论,详确的商榷,求一个公同的认可。”(33)“意谓少数之公认,非迫于多数之强力,乃发于自由之信念,其服从非服从多数势力之自身,乃服从表示公认之方法。”“使多数者挟其意志之总计以制少数,使之意志之一致,愚敢断其徒劳而无功。”(34)他赞同“舆论政治”、“民声政治”这类尊重多数人意见的概念,但一再强调:“切不可由此遽以断定真正平民政治(即民主政治。翻译的差异。--引者注)的基础,亦在多数之强力。”(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