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心雨毕业论文网提供毕业论文、职称论文、硕士论文、计算机论文等的代写服务,同时还提供各种期刊论文的发表。如果你有需要,请联系我们QQ:5599630;电话:13350726595;E-mail:singlehearted@vip.qq.com
RSS
 
当前位置 :空心雨毕业论文网 >> 法学论文 >> 民法 >> 正文

人身关系”流变考(下)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
【内容提要】本文着重研究了人身关系在西方国家和伊斯兰国家民法中的3种存在形态,证明了人身关系法是市民社会的组织法,揭示了人格关系法与人格权关系法的区别:前者是关于法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定,后者为晚近产生的关于主体的具体人格利益的规定,为人身关系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先于财产关系的观点提供了理论支撑。
【关键词】人身关系、人格关系、人格权关系、身份关系

三、“人身关系”Ⅱ考
“人身关系Ⅱ”是一个出于好奇心的问题,与中国的立法和理论现状无关,它发生于阅读外国文献的译文或原文的过程中。
在康德的《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第88页中,有“对人权的原则”、“对人权(或人身权)的性质和取得”的标题。所谓对人权,指“占有另一人积极的自由意志,即通过我的意志,去规定另一个人的自由意志去做某种行为的力量”。(注:[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88页。黑格尔为了反驳康德关于这一问题的观点,也使用了“康德所说人格权,是根据契约产生的权利”的表达。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49页。)不难看出,这样的对人权实际上就是债权,它肯定存在于一种叫做personal relations的关系中,这种关系当然也不是前节考察的personal relations,因此我把它称之为“人身关系Ⅱ”。
1871年阿根廷民法典的作者达尔马修•萨尔斯菲尔德(Dalmacio Sarsfield)在其法典的第497条中规定:“所有的对人权(Derecho personale)都与对人的义务相对应。没有与物权(Derechos reales)相对应的债”。在这一条文中,萨尔斯菲尔德把对人权设定为与物权相对立的权利,显然就是债权。在对该条的注释中,他提到奥布瑞和劳(Aubry y Rau)在其著作的第296节中把这种区分追溯到法国民法典。称:“法国民法典在将权利区分为对人权和对物权的同时,也将义务区分为对人义务和对物义务”。(注:VéaseCodigo Civil,Republica Argentina,Zavalia,Buenos Aires,1990,p.161.译文参考了徐涤宇对该法典完成的未刊的中译本,在此向徐涤宇致谢。)我未在法国民法典中找到作这种区分的明确条文,学者们很可能是在注释该法典第1101条关于债的定义时根据当时的学说演绎出了这样的区分。
在同一注释中,萨尔斯菲尔德还援引了奥托兰(Ortolan)在其《概论》第67节中的话说明对人权和对物权各自的特征:“一个人单个地成为权利的消极主体时,该权利为对人权。任何人均非单个地成为权利的消极主体时,该权利为对物权。或更简单地说,一项权利赋予的权能乃是个别地约束某人供、给、提供某物或对某事的作为、不作为时,为对人权。一项权利赋予的权能乃是或多或少地从某物中取得利益时,为对物权”。(注:VéaseCodigo Civil,Republica Argentina,Zavalia,Buenos Aires,1990,p.161.译文参考了徐涤宇对该法典完成的未刊的中译本,在此向徐涤宇致谢。)此语无非是说,相对于对物权,对人权有一个特征: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而非不特定的,因此它是对人权而非对世权。这一特征与现代债的特征完全相合。
由于阿根廷具有使用“对人权”概念的传统,1998年12月18日完成并提交给司法部的《阿根廷共和国整合了商法典的民法典草案》仍保留了这一概念。这一草案的第4编为人身法(De los Derechos personales),实际上就是债法;第5编是物权法。(注:Cfr.Proyecto de Codigo Civil de la Republica Argentina Unificado con el Codigo de Comercio,Abeledo-Perrot,Buenos Aires,1999.)看来,时至今日,还有把“人身权”理解为债权的康德信徒存在。
由于债权被称为“对人权”,债的关系当然是Relaciones personales(“人身关系”或“人的关系”),但这种关系还有别的名称,按照意大利学者布尔兑兹(Alberto Burdese)的说明,人法根据关涉的对象分为两个方面,其一,家庭关系,这是非财产关系,包括夫妻关系、亲子关系以及监护和保佐关系;其二,狭义的民事关系(Relazioni civili in senso stretto),它就是债的关系,具有财产内容,换言之,它是对人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关系。(注:Cfr.A.Burdese,Il sistema del codice civile Argentino ela distinzione tra diritti personali e reali(Dal pensiero di Teixeira de Freitas a Quello di Velez Sarsfield),In Sandro Schipani(a cura di),Dalmacio Velez Sarsfield e il Diritto Latinoamericano,CEDAM,Padova,1991,p.152.)
阅读更多内容1 · 2 · 3 · 4 · 5 · 6 · 下一页>>
1
最新评论
发表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本站是由一个众多学科的博士群体组建而成,主要创办者为成都各重点高校博士。本论文网内理工科写手均为博士,文科类写手大部分为博士,且领域涵盖广泛,写作势力强大,若有部分专业,没有相关的写手,我们给你寻找合适的写手! 依托强大的人力资源,我们本着诚心交流的宗旨,专门为您排解写作上的难题。从在科研及实践工作中稳扎稳打的经历,我们具备了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论文写作和论文发表,作为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我们确实有能力给您解决好问题,正所谓,真金不怕火来炼,请相信我们的势力,没有把握的事,我们不会做!
      本站受多家期刊委托,其中包括国家级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正刊,CSSCI目录正刊,增刊,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优秀期刊正刊,本站负责论文推荐发表,加急1个月即可发表。本站负责论文发表,不发表承诺退款!!目前主要负责法律,管理,经济,理工,农学,行政,医学,艺术,英语等类论文发表论文代写。详细期刊目录见本站相关内容。
赞助商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