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法律的含义,边沁说,法律是主权者自己的命令或者被主权者采纳的命令的总和。它是强加于公民身上的义务。如果公民反抗这一命令就要受到制裁。这一命令不是针对单一性行为,而是对着一系列同属性质的行为。在《道德和立法原理》中,边沁认为,立法者意志的表达是一个命令。一个明确或实质的命令,加上相联的惩罚,就构成一个法律的义务。他说,强制性的法律是一个命令,一个非强制或一个没有强制的法律,会全部或部分地使法律无效。命令的形式是多样的,以“盗窃”为例,法律可以有这些表达形式:“你不应该盗窃”,“盗窃者应该受到如此如此的惩罚”,“如果发生盗窃,盗窃者将受到如此如此的惩罚”,“如果发生盗窃,对此盗窃的惩罚是如此如此的”。[22]在(法律概要)中,边沁明确提出了“法律是主权者的一种命令”的命题。边沁说:“法律可以定义为由一个国家或主权认可或采用的意志宣告符号的集合”,“每一个法律命令都设定一个义务”,“命令性或禁止性的法律产生一个义务或责任”,“在所有提及的词语中,最适合表达‘法律’一词必要条件的、符合其所有广度和所有变化形式的、广泛和可令人理解的概念,是‘命令’一词”,“法律的性质和真正的本质可以说是命令;从而法律的语言应该是命令的语言”,“所有的法律必须以强制或痛苦或愉悦的形式加诸当事人”,“法律以刑罚或其他惩罚作后盾”。[23]
这就是分析法学“法律命令说”的雏形,这种理论我们在奥斯丁《确立法理学的范围》中看到了完整和逻辑的表达,这通常被称为“主权者、命令和制裁”的三要素说,但是,从边沁的著作中,我们可以找到所有这些要素。如果说两位大师之间存在着不同,那只是奥斯丁是以通俗的、逻辑严密的论证方式表达了出来,边沁则是以思辩的、晦涩的语言显现出来。两者之间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应该说,边沁是这种理论的始作俑者,而奥斯丁则是这种理论的论证者,奥斯丁因其严密和通俗的论述使他戴上了分析法学之父的桂冠,而因其学术上的离群索居和理论上的过于苛刻,边沁的真知灼见被后人漠视或者忽视掉了。
对分析法学来说,1832年是特殊的一年。在这一年,伟大的边沁去世了,也是在这一年,奥斯丁发表了《确立法理学的范围》并在伦敦大学开设了历史上的第一门“法理学”课程。170年过去了,奥斯丁止步于19世纪的分析法学,而边沁的名字连同他的功利主义和法理学或明或暗地一直延续下来。德沃金把西方历史上最流行的法律观念总结为功利主义和法律实证主义,[24]或者因袭主义和法律实用主义,[25]从他的字里行间,我们都能够读出边沁的名字。
「注释」
[1]杜兰特:《探索的思想》(上),朱安等译,文化艺术出版社1996年版,第108页、第120页。
[2]斯宾诺莎:《神学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15页。
[3]蒙塔古“编者导言”,见边沁:《政治片论》,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35页。
[4]边沁:《政府片论》,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9页。
[5]边沁:《人政府片论》,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38页。
[6]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版,伦敦1982年版,第11页。
[7]边沁:《道德立法原理导论》英文版,伦敦1982年版,第12页。
[8]边沁:《政府片论》,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15—116页。
[9]边沁:《政府片论》,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18页。
[10]边沁:《立法理论》英文版,伦敦1931年版,第96页。
[11]边沁:《立法理论》英文版,伦敦1931年版,第98页。
[12]边沁:《立法理论》英文版,伦敦1931年版,第100—101页。
[13]蒙塔古“编者导言”,见边沁:《政府片论》,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33页。
[14]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英文版,伦敦1982年版,第39—68页。
[15]这一部分参见蒙塔古“编者导言”,见边沁:《政府片论》英文版,商务印书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