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体贯彻功利主义立法原则上,边沁对苦与乐的计算煞费苦心。他认定,人类行动的动机是功利,功利的本质在于苦与乐的比例,因此一个成功的立法者就要从苦与乐的比例出发,探求启动人们行为的激励机制,最大程度地追求多数人的幸福。为此,他细分了十四种快乐和十二种痛苦,分析了影响人们苦乐感觉的三十二种因素,以及计算人们苦与乐数值的步骤和方法。[14]这种立法者对人们苦与乐的计算方法,被后人称之为苦乐的微积分,成为边沁功利主义立法学原则的代名词。
三、法律改革与法典编纂
英国是一个判例制的国家,它缺少明确性和完整性,而这对欣赏逻辑和明确性的边沁而言,这就是个缺点,就有改革的必要。再者,边沁之前的英国法理学,还是以自然法和理性的法学为主导,而边沁的功利主义天生就是这种理论的对立面,因此他要改革法律,这种改革不仅是立法原则的改革,而且也是法律形式的改革。他呼吁要改变那种不成文法、习惯法和判例法的形式,就要制定成文法和编纂法典。
早在牛津大学读书期间,边沁就得出了英国大学的必然结果只是虚伪和谎言的结论;他在大学里不愉快的经历,使他对现有制度充满了漠视和鄙视,对可能的改革充满了信心。他13岁在牛津大学听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律课,他自己说就发现了这位权威的荒谬之处。28岁的第一著作《政府片论》,就是攻击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律诠释》。1789年,边沁发表了《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这是他的成名作。那个时候,法国正在革命,许多制度有待于建立,这也为边沁实现其改革方案燃起了希望。他通过朋友向法国的同行抄送了自己的几部著作,而且还向国民议会提出建立模范监狱和济贫院的计划,并表示愿意亲自帮助创办和管理而不收取报酬。法国方面授予他荣誉公民的资格,但是没有任何实质的结果。在英国,他设计了模范监狱的“环视房”,最大的特点是坐在中央的人可以看到房间的每一个人和每一个犯人。开始的时候,这一计划很受欢迎。 1792年议会曾经讨论过,1794年议会批准了一项法律,要按照边沁的设计建立一所监狱。后来也被中断,边沁得到了经济的补偿,但却倍感失望。那时,边沁已经在欧美具有了极大的名声,俄国的官方人物,法国、西班牙和葡萄牙的自由主义者,以及南北美洲的人士,都对他表示仰慕。沙皇曾邀请他为俄罗斯修改法典,他也向希腊起义者写信攻击君主制度。到晚年,他合伙帮助欧文创立空想社会主义新村,也接受有位勋爵的邀请答应起草一份刑法草案。他支持激进派反对辉格党的议会改革方案,他成为激进派的先知。他对英国诉讼程序和判例法不分皂白地攻击,称英国宪法不过是块遮羞布,称1688年英国革命只是暴力之上的腐化。他认为法官造法是故意剥夺立法权,篡夺的目的是满足律师的贪婪与野心。他发明了一套新的法律词汇,比如“减少到最低限度”、“法典编纂”和“国际”。[15]1811年,他给美国总统写信,表示愿意为美国编纂法典;1815年,他给俄国沙皇写信,表示愿意为俄国编制法典;1815年,他向世界一切崇尚自由的国家呼吁编纂法典。一般而言,英国法律改革在边沁活着的时候,并没有取得什么成效,但是在他死后,英国一系列的改革都受到了边沁的影响,其中,比较大的改革有1832年英国法律改革草案的实施,刑法和监狱的改良,济贫法的变更和卫生法的订立。[16]
边沁以为,法律未能够以法典的形式表达出来,就不是完整的。因此,他鼓吹要编纂法典。他认为,一部法典必须满足以下四种条件。第一,它必须是完整的。即:必须以充分的方式提出整个的法律,以致无须用注释与判例的形式加以补充。第二,它必须是普遍的。在叙述其中所包含的法规时,在每一点上都必须是有可能做到的最大普遍性。第三,这些法则必须用严格的逻辑顺序叙述出来。第四,在叙述这些法则的时候,必须使用严格一致的术语。它要求简洁准确,也就是要以简短的条文表述全部法律的内容,法律术语,内涵要统一,要准确,不能相互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