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之后,这种功利主义直接地影响到了奥斯丁的分析法学,间接地影响到了耶林的利益法学,也在庞德“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社会法学原则中表现出来,直至在分析法学“成本——效益”的代数公式中,我们同样可以看到边沁的影子。法律中的功利主义原则实际上成为法律的主导原则之一,其在法律思想史中的地位不亚于公平正义对西方法律的影响。
二、功利主义的立法学原理
边沁把功利原则立法,提出了他著名的功利主义立法理论。他认为,法律的制定和形成都是人们有意识活动的结果,法学家应为社会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着想,分析法律的,使法律不断改进,不断进步,以求得人类的福利。“法律的理由,简单地说,就是它所规定的行为方式的好处,或者是它所禁止的行为方式的祸害。这种祸害或好处如果是真的,就必然会以痛苦和快乐的某种形式表现出来。”[9]边沁一生用了大部分的精力和时间从事立法理论的和法律改革的工作。
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边沁指出,立法时必须以国民全体的快乐为基准。为此,他将快乐分为四项目标:生存、平等、富裕和安全。这四项既是贤明政府的目标,也是立法的出发点和目标。法律的任务在于促使这四项目标的实现。也就是法律要“保存生命,达到富裕,促进平等、维护安全”。[10]当然,这四项目标的实现需要法律的程度是不同的,“安全”和“平等”是四项目标中最重要的,它特别需要法律的保障。“虽然没有直接关于安全的法律。但是可以想象的是没有人会忽视它。不过,没有安全的法律,有关生存的法律是无用的。”[11]在个人的安全范围内,个人财产的安全是最基本的,没有财产安全,人们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挫折,就会妨碍社会的进步。安全乃生命的基础,是人类幸福的首要条件,而人的自然感情对此无能为力,只有由法律保护才能达到。在不违反安全的原则下,立法者应尽量提倡平等,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贵贱和轻重之分。第一种平等是伦理和法律下的平等,因为人们感受苦与乐的感觉是平等的,苦与乐没有高下之分。这种平等在法律上就表现为公正不偏和同罪同罚;第二种平等是经济和财产上的平等,边沁认为这种平等是不存在的,因为财产上的不平等乃是社会的前提,平均财产只会侵犯安全,结果是破坏财产。安全同平等相比,安全是第一位的,平等是第二位的。如果两者发生矛盾时,平等要服从安全。法律不关心生存的,法律所做的是通过奖赏和惩罚来启动动机,是人们寻求生存的机会。法律也不直接促进富裕,同样也是通过苦与乐的机制使人们追求财富。[12]
在边沁之前,有两个人专门研究过立法的理论,一个是孟德斯鸠,一个是贝卡利亚。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揭示出法律与地理环境之间的关系,得出了法律应该与一个国家的政体、自然条件和风俗习惯相适应,而贝卡利亚在其(论犯罪与惩罚》中,提出了良好的立法应该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应该说,边沁正是在孟德斯鸠和贝卡利亚的基础上提出了更为系统完整的立法理论,并在法律史上留下了功利主义立法论的宝贵遗产。
边沁反对孟德斯鸠立法理论的主义倾向,他相信逻辑的力量。他说,在盂德斯鸠之前,为一个遥远国家立法并不是一个复杂的事情,但是在孟德斯鸠之后,所要求阅读的大量增加了,我们不能够指望可以弄清一个国家所有法律、风俗和习惯。他评论道,“立法这门科学虽然进步很少,但是却比读盂德斯鸠的著作时所得到的印象要简单得多,功利原则使所有的推理归宗于一,关于具体安排的推理,都不外是功利观点的推演而已”。[13]他批评孟德斯鸠,说他开始的时候象一个个检察官,但是在他得出结论之前,他却忘了他的职责,放下检察官当起了考古学家。他说孟德斯鸠对许多他不熟悉的制度表现得过于武断和凭空想象。对贝卡利亚,一方面他继承了他功利的立法原则,而对他未能详细论证的原理予以推演,而且贝卡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