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评估目的是抵押贷款还是对外投资、清产核资、司法鉴定、价格咨询,对评估的结果也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评估目的的不同,评估结果也存在不同的可能,这是评估常见的现象;另外,评估目的是否合法?在合法的前提下评估目的是否能够满足客户合理的需求?评估目的是否超越了评估机构的资质?评估机构是否能够满足评估目的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评估目的下能否有合理的评估?……这都需要在评估前期予以明确。
(三)合理选择评估基准日
评估师应会同客户根据评估目的有关要求,合理选定评估基准日。评估基准日与评估报告提交日期不宜距离太久,并且在此期间企业的资产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否则应重新选择评估基准日。评估机构提交报告以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以前企业资产再发生的期后事项,企业负责及时通知评估机构,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评估机构重新调整评估结果。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内有效。若1年内资产发生重大变化或超过1年有效期,则需重新评估。
(四)评估业务约定书签订
评估约定书的签订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政府管理规定和市场惯例,合同文本尽可能采用立法机关批准或政府推荐的格式。如果承接国外的评估任务,将本国的习惯和客户国家的法律和习惯做法协调起来。
评估师必须在评估业务约定书中明确以下重要事项:委托方;资产评估的范围;评估项目核准批文文号;评估目的和评估报告的用途;评估基准日;评估工作的起止期;评估活动遵守的规范及变通部分;约定书中允许变动的内容和变动的范围;评估师与委托者双方在评估活动各阶段的责任以及双方的约定;评估费用金额以及支付的进度、方式;违约责任;评估师与客户有必要就双方在评估约定书中约定活动各阶段的责任和角色并达成共识;约定书中应备有以下附件:有关资产评估行为的主要依据,如合资协议、股份制改制批文、企业董事会(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就评估目的行为的决议等;评估项目核准批文;《评估委托方承诺函》;《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等。
(五)基本确定进入评估的资产范围
确认哪个是整体资产评估?哪个还是单项资产评估/这在理论上是一个比较简单的问题,但在具体操作中还是会遇到一些问题。评估中,应准确地确定其范围,并做好产权届定工作。
1.单项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
首先,要明确资产的性质,并对应自己的评估资质,不能超越评估机构的资质范围,避免为客户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比如客户原本想拿一宗土地进行抵押贷款的评估,但评估机构只有房地产估价资质而没有土地估价的资质,评估师经过询问得知客户在宗地上还建有收益性的物业,就可以建议对方房地合一评估,即可以使评估机构能够出具报告、又能够满足客户想多贷款的愿望,通过变更评估范围,使得评估机构和客户达到“双赢”的目的。
其次,还要明确纳入评估范围资产是否合法。比如涉及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必须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抵押的资产,必须是抵押人所有,必须是抵押人有处分权;又如客户有一些设备要对外投资委托评估师进行评估,由于一些客户为了省钱而通过私人或其他途径买了很多旧设备。此时,评估师需要把那些没有凭证、销售方也无法确认权属的设备从评估范围中剔除出去,或是按照“会协[2003]18”号文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做出明确的注释。
再次,还要明确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是否能满足评估目的。比如客户为了投资提供一大批制药机械进行评估,但客户将来要成立的却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其营业范围内未包括制药、药品或制药机械销售等等相关项目,评估师就应该提醒客户变更为和房地产开发相关的资产。另外,评估师还要关注评估范围内的资产现在、将来是否会产生法律上的纠纷,资产初步估算的价格能否达到客户的目的以便提醒客户追加资产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