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在国外被称为“新宗教现象”、“新神灵现象”的东西在我国也有出现。比如,在某些社会群体中,成员信奉与传统宗教很相似却又不完全相同的教义,但崇拜新的偶像,他们可能有组织,也可能没有组织。它们不是宗教,宗教界未承认它们是宗教,国家有关部门也未承认它们是宗教。宗教学术界一些人士认为,它们也许可以称为“准宗教”,或“宗教现象”,因为不具备宗教的完全形态。
认识新的宗教现象的性质,处理相关问题,比处理传统宗教中的问题会更复杂一些。宗教和宗教现象问题的处理,主要不是靠新闻媒介。对于新的宗教现象,新闻媒介更不宜张扬,处理相关问题要体现内紧外松。但新闻媒介有责任、有义务通过“提倡科学,反对迷信”来宣传无神论。
鉴于新闻报道毕竟有可能涉及宗教和宗教现象,以及与宗教相联系的各种风俗习惯,而所有这些都值得新闻媒介认真、严肃地加以对待,所以,本文想就新闻媒介如何做到坚持尊重宗教信仰自由与宣传无神论的统一,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指导思想应该是坚持尊重宗教信仰自由与宣传无神论的统一。
我国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社会主义国家,宣传无神论自然是新闻媒介的长期任务。当前很有必要加强无神论的教育。但媒介宣传无神论,主要是靠“立论”,而不是靠“驳论”,就是以大量的科学知识来说明物质的第一性、意识的第二性,宣传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而不是靠驳斥宗教。新闻媒介要尊重有神论者,尊重宗教信仰者的宗教感情。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根据这些原则,在无神论的宣传中,应以正面说理为主,不讥讽、嘲笑宗教信仰者,在阐明神灵不存在的道理时不能指斥对方愚味无知,不能指名嘲弄某宗教中的神灵。举例来说,你可以说世间不存在救世主,不存在神灵,但你不能说,“什么上帝耶和华、真主阿拉、佛祖如来,全是胡诌出来的。”
宣传科学,就要批评迷信。在唯物主义者看来,宗教也是一种迷信,但是仍不宜把迷信和具体的宗教联系起来,传媒要批评的是那些明显危害人们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风气的迷信活动。剖析宗教实质的文章(通常不应该是批评某一具体的宗教),最好在学术性的刊物上发表,而不是在面向社会大众的报纸上发表。
二、不批评宗教,但批评违法活动。
宗教问题常常牵涉到很多人,而且人的宗教感情被侵犯,常常会反应强烈。因此,新闻媒介不能基于宣传无神论的需要,而去批评某一具体的宗教(由司法机关判定为邪教之类的不在此限)。即使对于新出现的宗教现象,也不能轻易地加以批评。但是,宪法和法律高于一切。任何违法、犯罪之举,传媒都是可以批评的。所以,我们可以把违法、犯罪的人和事从宗教和宗教现象中剥离出来加以批评。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宗教,如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其教义和行为规范,都为公众所熟悉。传媒历来对它们持尊重的态度,并不时地报道他们的活动,特别是宗教节日活动。这样有利于落实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也有利于增进各民族之间的团结。
但是新的宗教现象,往往是背景不明,宗旨不清,内部结构和行为规范不稳定,容易为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社会也对它们缺乏了解和监督,因此,媒介对它们既不应轻易加以评论,也不宜于报道它们的活动。对于新的宗教现象中的任何违法、犯罪的人和事,传媒原则上都是可以进行批评的。我国宪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假如有宗教团体或准宗教群体搞大规模的非法聚集,或受国外势力支配进行活动,或者以某种迷信手法敛财并损害群众身体健康,或者进入学校要中小学生信教,等等,这些都是可以揭露批评的。只是由于宗教问题的敏感性,对于牵涉面较广的批评,必须在征求党政和司法部门的意见的基础上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