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期收款销售与分期付款采购新旧会计处理比较
案例2: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地股份有限公司签定协议,向大地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大型设备一套,并约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从销售当年末开始分5年平均分期收款,每年20万元,合计100万元。假定大地股份有限公司在销售成立日支付货款,只需要支付80万元即可。假设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在每年末按总收入20%的比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为17%,大型设备的成本为60万元。
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现行会计核算办法:
1.发出商品时: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60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0
2.按合同约定收款日收到第一期款:
借:银行存款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3.按照配比性原则,按相应比例同时结转销售商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120000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120000
税务分析: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规定无差异。
第二年至第五年末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与第一年确认收入、结转成本相同,在此不再重复。
按照新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方法:
1.发出商品时:
应收金额的公允价值可以认定为80万元,与名义金额100万元差额较
大,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借:长期应收款—大地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0
未确认融资收益 200000
同时根据配比性原则一次性结转销售商品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0
注:由于主营业务收入一次性确认,因此取消了通过“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户核算的方法,将销售商品成本一次性结转。
税务分析: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在发出商品当日由于没有确认收入,因此不形成应纳税所得额,而会计核算时产生了200000元的利润,因此在公司核算利润的基础上需纳税调减200000元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按期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未确认融资收益
(1) 计算求得名义价格折现为当前售价(公允价值)的利率:
P=A*(P/A,i,n)
80=20*(P/A,i,5)
(P/A,i,5)=4
查该年金现值系数表,再运用内插值法求得i=7.93%。
每年末按期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未确认融资收益,如表二所示:
表二、未确认融资收益摊销表
日期 未收本金
A 当期未确认融资收益摊销额
B=A*7.93%
销售日 800,000 0
第1年末 800,000 63,400
第2年末 663,400 52,600
第3年末 516,000 41,000
第4年末 357,000 28,300
第5年末 185,300 14,700
总额 200,000
(2)第一年末按合同规定收到款项:
借:银行存款 234000
贷:长期应收款—大地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3)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未确认融资收益:
借:未确认融资收益 63400
贷;财务费用 63400
税务分析: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第一年年末尽管会计处理时已经不再考虑收入,但是税法要按照总收入的20%确认收入,同时按20%的比例结转销售成本,即考虑(1000000-600000)*20%=80000元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由于税法没有未确认融资收益及摊销概念,因此第一年年末未确认融资收益摊销冲减财务费用增加的利润63400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纳税调减。
第二年至第五年末年末按期按规定比例收到相应款项,同时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未确认融资收益以及税务分析方法同第一年年末,在此不再重复。
大地股份有限公司:
现行会计核算方法:
1.购买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10000000
贷:应付账款—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0
2.每年末分期付款:
借:应付账款—东方股份有限公司200000
固定资产 34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
税务分析:会计处理与税法不存在差异。
按照新会计准则进行核算:
1.购买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8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