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一)人员配备情况:民商事速裁庭共配备正式法官3人,其中庭长1人、副庭长1人、审判员1人;书记员1人;另配备兼职送达警察1人。
(二)案件分配情况: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如有下几类可以采取速裁方式审理 。
1、婚姻家庭案件(继承案件除外);
2、民间借贷;租赁 、借用、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付款纠纷案件等;
3、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全部案件;
4、原、被告双方同时到庭请求解决纠纷的案件;
5、简易的道路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相邻关系案件等。
6、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其他民商事案件。
(三)案件审理情况:自2005年3月1日速裁庭成立以来,到2005年12月10日年终报表时止,在9个半月的工作时间内,速裁庭收到立案庭移送的各类民商事诉讼案件(含成立速裁庭时从民庭分得的32件)215件,审结213件,结案率为99.07%。在已审结的213件诉讼案件中,判决结案59件,调解结案93件,撤诉结案60件,调解撤诉率71.83%,裁定驳回起诉1件。其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19件(主要是从民庭分得的案件已超过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194件。审结案件中30日内结案的127件,占59.62%,31日至60日内结案的45件,占21.13%,二项合计占80.75%,有效地提高了司法效率,缩短了平均审理期限,无超审限的案件,使“速裁”这一司法为民的举措取得了较好的实效。已结案件中尚无发还重审 、改判 、评查确定为不合格的案件。且速裁的案件中尚无上访、申请再审或申诉的情况,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四)案件执行情况:速裁庭在审理案件时,做到审执并重,注重审执结合。9个半月来,审执结合执结案件56件,全部为当事人自觉履行或和解结案。审执结合率达到56%,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及时实现,对缓解执行案件压力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二、基本做法
(一)案件移送。立案庭根据案件分配情况立案后,将适宜速裁的案件不安排开庭日期、不直接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速裁庭,由速裁庭自行决定开庭时间后再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送达方式送达。
(二)案件排期。速裁庭接收立案庭移送的案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及时通知被告应诉,并征求被告对答辩期限的意见,了解被告对案件处理的态度。对被告同意当即开庭审理的,由被告在征求意见书上签名认可后当即开庭审理;对被告不需要15日答辩期限的,由被告在征求意见书上签名认可后在15日内尽早安排开庭审理;对被告需要15日答辩期限的,给被告给足答辩时间后在15日后尽早安排开庭审理;对被告举证困难需要30日举证期限的,给被告给足30日举证期限,然后根据案情选择恰当的审理程序在30日后尽早安排开庭审理。
(三)案件送达。由于案件分配前,立案庭就按照规定要求原告提供自己及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联系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并当面按照规定给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等文书,并告知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的法律后果,此时送达的重点无疑是被告。当立案庭分别不同情况将案件移送到速裁庭后,速裁庭便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向被告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