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原的另一个同样不可忽视的历史贡献还在于,他对自己这一创作实践中所蕴涵的诗学精神,具有明确的自我意识,并能够上升到理性自觉的高度。最集中地反映出屈原诗学精神的,当然是《九章·惜诵》中“惜诵以致愍兮,发愤以抒情”这段话,此外,同样的意思还在其作品中反复多次地出现过,如《离骚》:“济沅湘以南征兮,就重华而陈词。”《九章·抽思》:“道思作颂,聊以自救兮。忧心不遂,斯言谁告兮?”《九章·怀沙》:“抒忧娱哀兮,限之以大故。”《九章·思美人》“申旦以舒中情兮,志沉菀而莫达。”如果将这些诗句作为个别的例子,孤立地加以看待,那么不可否认,它们在多数情况下,似乎只是表明了诗人宣泄其内心深处的郁闷痛苦、愤懑绝望之情绪的强烈愿望,也就是司马迁在《史记·屈原贾生列传》中所说:“屈平疾王听之不聪也,谗谄之蔽明也,邪曲之害公也,方正之不容也,故忧愁幽思而作《离骚》。”但是,如果将这些反复出现的诗句所包含的内在意义有机地联系起来,理清其一脉相承的思路,那么人们就不难发现,实际上屈原已经明确意识到,如何使强烈的现实情绪(或情感)的抒发取得卓异的审美效果,使之由偶然的生活形态上升到必然的艺术形态,是一个值得予以特别关注和深入思考的重要问题。
当然,由于屈原所进行的毕竟是诗歌艺术的创作,而不是理论文章的写作,所以他不可能像先秦诸子那样,针对某些具体问题,展开集中的、全面的论述。但是,屈原在作品中反复申明其写作目的就是要“发愤抒情”的事实本身,已经昭示人们,他就此问题所做出的深入探索、所给予的高度重视,是远远超出了这些诗句的单纯的字面意义,而达到更为广泛的思想空间,也就是说,已经涉及诗歌艺术审美特质的根本问题,并且提供了明确而精辟的回答。他的回答就是,诗歌只有紧紧贴合人们的起伏变幻的生活命运,真正表达其内心深处的丰富情感,抒发出最赤诚、最率真的喜怒悲欢,才能取得存在的理由,才能获得长久的艺术生命力。
总之,屈原的“发愤抒情”的诗学精神,如前所述,既体现为创作实践方面的感性冲动,也体现为理论主张方面的理性自觉。较之《诗经》中的贵族怨刺诗,它以自我感受为基调,加强了个性化的因素;较之孔子“(诗)可以怨”的观念,它以诗歌创作为依托,增添了实践性的品质。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在继承传统的同时又大大地超越了前人,其鲜明的时代印记和强烈的个人特征的确是显而易见的。
四、历史影响:深邃久远
在汉代,先秦时本名为《诗》或《诗三百》的作品,已被尊称为《诗经》,取得了至高无上的“经”的地位,而原来只是诸家学派之一儒家的创始人孔子,也受到广泛而真诚的景仰,“声名洋溢乎中国,施及蛮貊。”[7]儒家思想逐渐登上独尊地位的时代环境,使得人们对屈原“发愤抒情”的诗学精神,自然产生亲切的思想认同。因此,当人们承认屈原在创作实践方面,直接继承了《诗·雅》贵族怨刺诗的抨击社会黑暗的现实主义传统,在理论主张方面,明确张扬了孔子的“(诗)可以怨”的社会功利主义思想的同时,实际上也就确证了屈原诗学精神的历史渊源具有高度的正统性和权威性。可以说,汉代人们对于屈原诗学精神的关注和体认,从始至终都与儒家经学思想结下了不解之缘。
汉代受楚文化浸润甚深,从汉高祖刘邦开始,楚辞体诗歌的创作在上层社会中就已蔚然成风,屡见不鲜,而诵习战国时代流传下来的屈原等人的楚辞作品,更成为一种广泛的、引人入胜的文化时尚。因此,阐发和论述屈原诗歌所蕴涵的精神价值和历史意义,就不仅是出于思想观念本身发展的理性需要,也是包括鉴赏和创作在内的艺术审美活动的必然结果。从现有资料看来,淮南王刘安曾奉汉武帝的诏命撰成《离骚传》,其中写道:“《国风》好色而不淫,《小雅》怨诽而不乱,若《离骚》者,可谓兼之矣……推此志也,虽与日月争光可也。”[7]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刘安对屈原诗学精神的评价,不是停留在思想或艺术的抽象层面,而是特别着眼于它与《诗经》之间的内在关系,突出强调了它对大、小《雅》贵族怨刺诗的继承性,俨然成为孔子“(诗)可以怨”观念的汉代版本。虽然刘安本人的主导思想属于道家学派,但对历史现象的透彻考察,却使得他与先秦以来的儒家诗学思想,殊途同归地汇合起来了。受到刘安的影响,同样以道家思想为主导的司马迁,也做出了“屈平之作《离骚》,盖自怨生也”这样的论断,再次与孔子“(诗)可以怨”的观念遥相呼应。由此可见,在西汉早期儒家思想独尊地位尚未完全确立起来的时候,屈原继承《诗·雅》贵族怨刺诗的文学传统而进行其诗歌创作、形成其诗学精神,已成为人们广泛承认的事实;孔子阐发《诗经》作品而形成的“(诗)可以怨”的观念,也已深入人心、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从那时起,作为儒家经典的《诗经》的文本,和作为儒家宗师的孔子的观念,就一直是人们探讨和评价屈原诗学精神的根本性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