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发愤抒情”,具体包含两个方面:首先是“抒情”,这是艺术的有别于其他文化形态的基本属性,更是诗歌的最具生命力的审美本质。在中国诗歌创作的传统中,抒情的方式一直占据着主流地位;而在中国诗学理论的传统中,对于抒情方式的强调和论证,也从来都是最引人注意的核心问题之一。由周代史官编撰、春秋时人补订而成的重要文献《尚书·尧典》云:“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汉代的《诗大序》进一步阐发说:“诗者,志之所之也,在心为志,发言为诗,情动于中而形于言……”可见,“言志”即是“抒情”。近代学者朱自清先生曾把“诗言志”称为中国诗学理论的“开山的纲领”,正是从创作和理论两方面,精辟中肯地揭示了中国诗歌重视主观抒情的根本特征。在此背景下,屈原提出诗歌的本质在于“抒情”,显然构成了中国诗学传统早期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其次是“发愤”,这是在“抒情”的前提下,针对人类社会中长期存在的不公平、不合理的黑暗现象,格外突出地强调诗人的哀怨愤懑之情的抒发。从文艺心理学的角度看,怨愤之情既然是人类情感中力度最强的趋向之一,它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诗歌艺术所要表达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彼岸性的宗教意识极为薄弱、人伦性的宗法政治统辖一切的中国上古时代,情况更是如此。如果说,西周末年那种“王道衰,礼义废,政教失,国异政,家异俗”的动乱现实,直接引发了《诗·雅》所载大批政治怨刺诗的出现,那么,战国后期楚国那种“蝉翼为重,千斤为轻;黄钟毁弃,瓦釜雷鸣;谗人高张,贤士无名”[5]的黑暗政治,也同样直接激发了屈原的《离骚》、《九章》等充满现实主义精神的抒情名篇的创作。一般而言,人们的诗学理论,主要是从既往的诗歌创作倾向中总结出来,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自身观念的演变与发展,孔子所谓“(诗)可以怨”,就是对《诗·雅》政治怨刺诗的总结和阐发,而屈原以“发愤”作为“抒情”之核心的诗学精神,则从创作倾向和理论主张两方面,对《诗·雅》作品与孔子思想进行了全面的弘扬,它强调对社会黑暗的深刻批判,并从这深刻的批判中,很自然地显现出理想的强烈光芒。
三、艺术实践:个性鲜明
屈原诗歌创作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艺术表现的强烈个性化。由于屈原出身于楚国的同姓贵族,“博闻强识,明于治乱,娴于辞令”,[6]从客观的家族背景和主观的个人条件两方面,都具备了从事社会政治活动、在仕途上大展身手的充足条件,他本身也对自己的血缘、品质和才能,感到非常地自信、自豪和自负。他不仅怀抱着远大的政治理想和高尚的道德节操,而且具有丰富细腻的感情,甚至不乏敏感和偏激。因此,当他由于奸臣的谗害,昏君的怒疏,而在政治上饱受磨难,备经坎坷,他那长期郁积而成的满腔怨愤之情,显然就不是单靠孔子“(诗)可以怨”的观念启发出来的,更是源于生活深处的痛切体验的流露,并且烙印着鲜明的个性化特征。这种深刻而独特的人生体验,经过诗人审美想象的艺术升华,凝聚到作品的字里行间,就形成了个性化的情感内涵。这里,既有对昏聘君主的满腔怨愤,如《离骚》:“怨灵修之浩荡兮,终不察夫民心。”也有对奸佞党人的尖锐抨击:“惟夫党人之偷乐兮,路幽昧以险隘。”既有怀才不遇、壮志难酬的哀怨牢骚,如《九章·涉江》:“吾不能变心而从俗兮,固将愁苦而终穷。”也有宁为玉碎、不为瓦全的坚定誓言:“亦余心之所善兮,虽九死其犹未悔。”屈原作品的以哀怨愤懑为基调的情感内涵,显示出鲜明的个性化特征。对此,在后世论者中,褒之者或视为耿介刚烈,贬之者或视为孤傲偏激,都表明他在某种程度上与孔子所标举的“中庸”理想有所出入。但无论如何,其鲜明突出的个性特征的存在,则是对其整个创作产生了决定性影响的不可忽视的事实,是其诗学精神所据以形成的深厚的内在心理基础。
应该看到,屈原作品对以怨愤为基调的个性化情感内涵的表达,虽然基于当时的整个艺术水平,颇多直抒胸臆的宣泄,甚至难免蕴藉不足的缺憾,但也充分借鉴了《诗经》的“比兴”艺术传统,广泛吸收了荆楚巫教文化所包含的丰富神话传说,从而形成奇幻瑰丽、生动感人的象征体系,具有突破语言表层含义的深厚的思想文化意蕴。王逸在《楚辞章句·离骚经序》中曾说:“《离骚》之文,依《诗》取兴,引类譬喻,故善鸟香草,以配忠贞;恶禽臭物,以比谗佞;灵修美人,以媲于君;宓妃佚女,以譬贤臣;虬龙鸾凤,以托君子;飘风云霓,以为小人。”他这段论述中的个别断语,也许显得有些牵强,但对屈原作品的象征体系的总体把握,则无疑是精辟中肯的。屈原在自己的创作实践中,通过奇谲瑰丽的象征体系,使其丰富复杂、富于个性化的内心情感,得到感人肺腑的审美表现,从而达到了浪漫主义的艺术高峰,这在中国上古诗歌的发展历程中,显然是一个重要的飞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