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国民经济管理纠纷的法律方式,一为行政复议,一为行政诉讼。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可以一先一后,也可能是两者择一。国民经济领域中的复议与诉讼,是经济法与行政法交叉的表现。
2.国民经济管理中的赔偿
自1994年《国家赔偿法》出台后,在国民经济管理中已开始运用国家赔偿制度。所谓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使之受到损害的而受害人有依照国家赔偿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在操作程序上,先由某个赔偿义务机关按照法律的规定给予赔偿;其后,可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从中国目前的实际出发,国家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定得窄一点、低一点,待将来有条件时(主要指国家财力增强)可再逐步放宽一些。赔偿总比不赔偿的社会效果要好。重要的是把这个制度建立起来,再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
3.其他法制化方式的补救
立法层面的补救,是指通过立法直接规定有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种救济措施。例如,对技术引进合同,审批机关在60日内没有作出决定的,即视同获得许可;对集体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行政层面的补救,可能适用于发生纠纷之前,如作出较重的行政处罚之前实行的听证制度;也可能适用于发生纠纷之后,如对侵犯企业自主权的,该企业可以行使拒绝权和举报权。另外,因政府管理失误而导致的给损害的企业予以财政和经济补救,也属于行政层面的补救,但应纳入法制轨道,不可随意行事。
司法层面的补救,主要指探索经济公益诉讼。这应该成为经济执法的一个闪光点。
总之,经济法制度创新所谋求的目标是:“政府依法管理国民经济,协调市场经济正常运行”。[9]
注释:
①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7页。
⑦吴仪讲话,见2001年8月15日《人民日报》第2版。
③见程信和:《努力创造全新的经济法制环境》,《南方日报》2000年5月29日B2版。
④见李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01年3月9B),2001年3月20日《人民日报》第2版。
⑤江泽民讲话,见2001年7月12日《人民日报》第1版。
⑥见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规定》(1999年9月22日)。
⑦见[美]约·E·斯蒂格利茨等: 《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中文版见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年版,第207页(1999年9月22日)。
⑧见[法]阿莱克西·雅克曼、居伊·施朗斯:《经济法》,商务印书馆U97年版,第10l页。
⑨见程信和: 《经济法与政府经济管理》,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