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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调解制度之重塑

来源:okxy168 作者:

[提要]:被称为“东方经验”的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在国际上享有盛誉,有着判决难以达到的优势。本文从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涵义着手,了这一制度的现状,指出由于其存在职权主义色彩严重、反悔权没有适当限制、忽视程序公正、调解效力不稳定等,了它的健康。因此,要充分利用这一本土资源,就要在与其他相似制度的比较中,结合我国实际,对我国法院调解制度进行重塑。

[关键词]:法院调解 职权主义 当事人主义 诉讼成本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有着悠久的,曾经得到西方国家的肯定,被誉为“东方经验”,历来被视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方式。它对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法院办案效率,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执行难问题,特别是对解决以程序主义为价值取向的西治过程中所遇到的诉讼迟延、诉讼爆炸以及滥用诉权、纠纷解决成本过高,资源浪费等问题,无疑是一剂良方。
然而近年来,随着公民权利意识到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却弃调解而选择审判,对我国法院调解制度进行审判和重塑,已刻不容缓。
一、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涵义
法院调解,使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规劝,促其就民事争议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
法院调解之所以是一种诉讼活动,是因为它是发生在诉讼活动过程中的一种活动,人民法院是该活动的主持者。法院调解的可能性有二:一是调解不成功,二是调解成功。调解不成功则诉讼继续进行,调解成功则可审结案件。因此,人们又经常将法院调解说成是一种审结案件的方式。
法院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一项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除了以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外,所有民事争议事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在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可适用法院调解。但法院调解不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如当事人不愿调解或无调解基础的案件,法院不经调解而作出判决。在执行程序中也不适用法院调解,因人民法院的裁判已发生效力,非经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和当事人都不能变更裁判所确定的。
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及其他组织的调解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1、法院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的,由此达成的协议,是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活动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相结合的结果。所以调解与当事人和解有显著区别。和解,是在没有第三者参与下,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相互谅解所达成的协议,它是双方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在民事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和解有两种:一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民事争议自行协商所达成的和解;一是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达成的和解。
2、法院调解,是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它又是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一种方式,调解一旦达成协议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所以它同仲裁机构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的调解又有区别。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人民委员会的调解,属于诉讼外的调解。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行使国家审判权。所以,它们的调解效力与法院调解效力也不尽相同。仲裁调解协议生效后,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其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行政调解协议,一般也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领有规定的除外。而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调解书,与法院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给付性内容的判决,一方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法院主要采用调解方式处理纠纷,并由此逐渐形成颇具特色的调解主导型的民事审判方式。法院调解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倍受重视,肇始于新民主主义时期,并在新中国成立后数十年间不断得到巩固和强化。建国以后,长期实行的也是“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民事审判方针,这是因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具有如下优势:首先,审判有利于当事人息讼,减少上诉,再审、申诉、缠诉等现象。众所周知,在我国诉讼量增长、判决比例提高的同时,审判的上诉率、再审率居高不下,判决缺乏既判力终局性已成为我国司法最严重的问题之一。这些上诉、再审、申诉、缠诉的频繁、大量的发生,使得对司法的权威和公正性产生了极大的压力。而调解则可以极大地减少这种现象。其次,调解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执行难作为中国司法难以克服的痼疾之一,已显得积重难返,除了地方保护主义、司法腐败等原因外,就数量比例而言,真正的难点在于义务人没有执行能力以及信用体制不健全带来的技术性难题,而这些问题则往往由当事人身上转嫁到法院,使法院的威信倍受打击。调解有便于履行的好处,法院也会不失时机地以此作为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的主要理由。其三、调解有利于提高法院工作效率。就有关调研来看,审前调解和简易程序中的调判结合,可以较大地提高发源地审判工作效率,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有利于法院资源的合理分配。其四,调节有利于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保证社会稳定。,法院判决的难题不仅在于司法权威、司法程序等诸多方面的原因,还在于很多纠纷本身无明确的法律依据,由法院根据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裁判一方面很难保证当事人和社会能够接受,另一方面也会造成法律适用方面的极大的不统一和不确定的结果。法院通过调解,将一部分棘手的纠纷“彻底”处理掉,不仅能够较少社会的指责,而且能够为自己创造更好的生存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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