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从央行分出来,能额外发生什么作用,要达到的目的是什么,是加强监管力量,是提高监督效率,还是避免监督弊端,或者还是“因人设庙”?当前的问题不是分离出来,而是在金融监管方面要有协调机构,信息交换上的协调,法规上的协调,日常监督的协调,处理上的协调。
监管有无宽严之分
监管是政府行为。从理论上说,依法监管,按章办事,统一规范,在法规面前人人平等,没有宽严之分。但在执行过程中,在行为的选择上有宽严之分。因为,约束人的行为的,除了政府行为外,还有市场行为,还有道德因素。如果在一定条件下,市场的因素和道德的因素对约束人的行为更有效,则政府的行为可减轻一些;相反,政府的行为应加强一些。这样,反映在监管上就会有松与紧、宽与严之分。
金融监管的道德风险
金融监管的道德风险会有如下表现:
1.事先不明确准不准你干,事后清理,说你违规;
2.事情的发生涉及两个以上的金融机构,对其中一个金融机构的处理严,对另一个金融机构的处理宽。如某银行贷款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把资金给企业炒股票,监管机构追究银行,说信贷资金进入股市违规,并给予处分,而证券公司没事;
3.央行直接兴办信用社,造成了烂账,信用社兼并为商业银行后,央行从商业银行的账户上直接把钱划走,烂账留给商业银行;
4.央行利用手中的货币供给权、给钱,息事宁人,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要不要兴办民营银行取决于风险由谁来承担
要不要建立民营的商业银行,不取决于我国现阶段金融的总体现状,而是取决于改革、发展的趋势。因为现状是要变的,而且不能说“存在总是合理的”。只有从变革的角度看问题,才符合时代潮流。进一步讲,要不要建立民营的商业银行,取决于以下机制:(1)风险控制机制。金融业是个风险行业,能不能建立民营商业银行,首先要考虑风险如何控制。如果有足够的风险控制的能力,就应当依法建立民营商业银行。建立的民营商业银行要自担风险,不能把风险转嫁给中央银行,当然,也不能够把风险转嫁给社会。为此,必须建立银行保险机制。(2)资金的供求机制。中国这么大,经济发展不平衡,信贷资金的供求也不平衡,从总体上说,国有银行垄断金融的局面有它存在的基础;但从局部说,国有银行垄断就不一定符合经济发展不平衡,从而融资结构不平衡的现状。现阶段值得注意的情况是:经济发达地区,货币资金充裕,而且货币资金主要掌握在民营企业家手中。在这样的地区,怎么投资、融资,国有银行是无法左右局面的,主要取决于企业家的选择。企业家的选择反映为对货币资金的供求,货币资金的供求为什么一定要集中到国家银行呢?信用关系的双方是平等的。平等意味着自主权。所以,从维护信用的平等权和融资的自主权出发,也应允许依法建立新兴商业银行。(3)市场的退出机制。有生必有死,有进必有退出。在考虑让新兴商业银行市场准入时,就必须设计好它的退出。总结我国过去金融机构的设立的经验教训,不仅没有严格地规范准入,而且没有建立退出机制。比如城市信用社,当初讨论为什么要建立城市信用社时,何等的热闹,几乎是一片“喝彩”声。后来城市信用社运转不灵了,又没有去充分讨论它们的退出,只是“关并了之”,把风险几乎全部转给了央行,由央行“填窟窿”。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归纳起来说都没有严格按市场机制运作办事。所以,如果严格按市场机制运作办事,就没有理由不让新兴商业银行建立。
总之,银行也是一种企业。这种企业供给产品,它能不能存在决定于对它产品的需求,如果对它的产品需求减少,它自然会退出市场;但如果对它的产品需求不会减少而是增加,则自然有它生存和施展才干的余地。从监管者的角度说,要使这种企业真正地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而不是去替它承担风险。所以,讨论要不要设立民营银行,不在于“私人资本的规模还不够”,而在于私人资本是否具有自我承担风险的能力。而具不具备自我承担风险的能力,影响的因素很多,其中,在广大社会公众的信用观念、信用秩序、信用纪律未严格建立和完善起来以前,设立民营银行会加大金融风险,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也是私人资本无法控制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要不要办民营银行,的确要慎之又慎,但又不能不允许试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