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程是合 作的前提
今天,行政法变革的另一内容,就是“公民们自身必须抛弃那种认为行政事务是公共官员权力范围的事,认为行政官员注定就是来为他们提供服务的,因而公民可以对行政事务不闻不问的陈旧观念”(注:[法]勒内·达维:《英国法与法国法》,舒扬等译,西南政法学院法制史教研室1980年印,第110页。)。也就是说, 相对人必须确立起对服务的合作观念,行政主体实现服务必须得到相对人的合作。
包括配合和参与两个方面。配合主要是一种义务,具有消极性和被动性。参与则主要是一种权利,具有积极性和主动性,是合作的本质。相对人对服务行为的合作,不仅表现为对一个已作出的、最终的行政决定的配合,而且还表现为对形成和作出行政决定的参与。所谓参与权或“参政权系指人民参与国家意思之形成,并由此而取得对国家之请求权,此种请求权与积极之身份或地位即自由权不同,并非请求国家权力之不行使或排除国家权力之侵害,而是‘请求国家承认能为国家活动’之权利”(注:王和雄:《论行政不作为之权利保护》, 台湾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47页。)。相对人参与意思表示, 必须在该意思表示作出以前,服务与合作也只能在过程中得到实现,因而我们必须将行政行为作为一个过程来看待,而不应将行政行为仅仅当作一个最终决定。
相对人参与意思表示,对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起着两方面的作用:第一,行政主体有义务向相对人证明其意志的正确性。这就是说,行政主体对集合、维护和分配公共利益的意志,在作出之前应向相对人证明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一致性的体现,是符合行政法规范规定的。第二,行政主体有义务听取相对人的意见。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证明有权进行反驳,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提出自己的意见和愿望,要求行政主体采纳并对其原有意志进行修正,从而使行政意志体现相对人意志或使相对人意志吸收为行政意志。总之,相对人的参与,使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意志得以沟通和交流,可以将行政意志融化为相对人意志,也可以将相对人意志吸收到行政意志中,从而使行政法关系具有某种双方性,使相对人真正成为行政法关系的主体,使人权真正得到尊重。
(二)过程的法制化是信任的保障
服务与合作是行政法精神对双方主体在行为上的要求,相互信任是行政法精神对双方主体在实施行政法行为时的一种道德要求和观念支持。它与当代民商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一样具有具体的内容,即行政法关系上的诚实义务、告知义务、合作义务和保密义务。
相互信任需要,并只能在行政过程中得以确立。行政过程的法制化即行政程序,是对已确立信任关系的一种保护。弗里德曼指出:“感到程序上的合法性最终导致实质上的赞同规则和我们所谓的信任。”(注:[美]弗里德曼:《法律制度》,李琼英等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34页。)这也就是说,只有按法定程序所作的行政行为,双方主体、尤其是相对人才能对该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表示信服。行政程序有利于培植行政法主体的信任意识。诚实信任本身只是一种抽象的道德观念。但是,行政程序这种意思表示规则使之具体化了,为行政法主体间的相互信任提供了现实的操作规则。只要行政主体按行政程序实施行政行为,只要相对人按行政程序参与实施行政行为,就可以切身体会自己得到对方信任的要求,就可以直接观察诚实信任的法律实践,就可以切身体会自己得到对方信任后的人格尊严。长此以往,必将有利于行政法主体养成相互信任,以诚相待的高尚品质和良好习惯。同时,行政程序为诚实信任提供了统一的客观标准。行政程序具有客观性和统一性。只要一方当事人严格按行政程序作意思表示,就足以说明自己的诚实和对对方当事人的充分信任,也就足以使对方当事人对自己表示充分信任。例如,听证的举行,足以说明行政主体对事实和法律的坦诚布公,对相对人诚实合作的充分信任。这就是说,一方面,行政程序为自己的意思具有诚实性提供了客观标准。行政法主体只要按这一标准作意思表示,自己的诚实信任就可以得到法律的有效承认和保护。另一方面,行政程序也为自己判断对方的意思表示是否具有诚实性提供了客观标准。如果对方主体违反了这种程序规则,就意味着对信任关系的破坏,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从而保护自己的诚实信任。然而,行政程序作为一种意思表示规则,根本作用在于保证双方主体将作的实体上意思表示的诚实性。行政法主体履行程序上的诚实义务,根本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实体意思表示得到对方主体的信任。例如,行政主体只有遵守回避、顺序、听证等程序规则,才能表明自己所作实体意思表示的诚意。行政主体只有按一定程序发布信息、统计资料,该行政指导行为才能得到公众的信任,而不会被公众置之不理。同样,相对人在程序上的诚实合作,则可期望的实体利益、所提出的实体要求才能得到行政主体的信任和满足。如果一方主体不履行程序上的诚实义务,那么也意味着对实体上的意思表示缺乏足够的诚意, 甚至可能构成对对方主体的欺诈。违反程序上诚实义务的一方,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以保护对方主体的诚实信任。由此可见,行政程序通过对程序上诚实义务的要求,对实体上的诚实义务的履行起到了保证作用,对实体上的信任关系起到了一种间接保护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