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使我国的《婚姻法》能更好的与国际接轨。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婚姻家庭法都设立了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律制度。比如,1970年美国州法律全国统一委员会通过的《统一结婚离婚法》的第207-209条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的主要方面;1971年,英国颁布了《婚姻无效法》,对长期以来教会法庭有关婚姻无效的法律,作了全面改革,1973年又颁布了《婚姻诉讼法》这是英国法院处理婚姻无效案件的法律依据;此外,意大利、俄罗斯、日本、瑞士、菲律宾等国都对无效婚姻作了规定,对外国婚姻家庭法先进或合理的法律制度加以借鉴,吸取其中有益的东西,以完善我国的婚姻法,使我国的婚姻法能与世界各国的婚姻家庭法相互融合,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作为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处理违法婚姻(有瑕疵的婚姻)的两种法律措施,两者相辅相成,针对违法婚姻欠缺结婚要件的不同情形,分别规定不同的请求权主体,并予以不同法律后果的区别处理,体现了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立法原则,有利于保障结婚条件和程序的实施,并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尤其是保护善意当事人及子女的利益,对于维护合法婚姻,预防和处理违法婚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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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 杰、董新忠主编 《婚姻家庭法学》 南海出版公司 2001年出版
2、陈 苇 《关于建立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思考》 法律 1996年 第4期
3、李忠芳主编 《新<婚姻法>释义》 中共党史出版社 2001年版
4、杨大文 马忆南 《婚姻家庭法(一)》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5、叶英萍《论无效婚姻》海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9年3月 第17卷 第1期
6、马雅清主编 《新婚姻法条文精释》 检察出版社 2001年版
7、刘 秀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年第17卷 第4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