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单位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设的帐户。
(二)各单位按业务量大小设置专职或兼职报帐员,(三)单位应准确、及时地编制综合财务预算(会计结算中心协助提供相关资料),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先行财政部门报告,待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单位应严格预算外资金管理,各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将收取的各类资金缴入财政专户。
(五)各单位的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等业务虽然集中在“中心”办理,但单位工作正常运转所需资金的性质没有发生改变。即:预算资金支配权、预算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仍然在单位。
(六)单位报帐员在报帐时不得发生“坐支”现象,并且要按有关规定审核各种报销凭证和票据,保证凭证和票据合法、合规、合理。
(七)单位各项支出必须履行正常的报批手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控制奖金、福利性补贴和招待费支出。确保资金合法、高效使用。
四、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各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单位应强化管理,维护各项财经法规和财经政策,会计结算中心要加强《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其他规定的宣传,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吴本兵(完,空心雨论文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