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治制度与政治人关系的一般分析
政治制度与政治人的关系,从抽象的意义上讲,可以分如下几个方面来看:一,政治制度最初是由人创立的,服务于政治人的政治目的或其它目的。最多的情况是政治制度作为约束一个社会共同体内各成员的工具而产生,其目的往往是实现社会成员的组织化从而提高其活动的效率和效果;当然,制度中的相当部分,如习惯和继承下来的制度,对于当下的政治人来说,是既定性的,因而政治人在这种情况下不是制度的创立者而是运用者。当然,在运行制度的过程中,政治实践会提出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给予政治人最深刻的教育,从而迫使政治人适应政治现实的需要而对制度的某些方面直至全盘的制度体系进行革新,即所谓的“制度创新”。二,政治制度从其实质意义来讲就是约束政治人的活动范围、活动方向和活动方式的。除了隐性规则,一般的政治制度都是独立于政治人的客观存在物,政治人的活动必须依据相关制度的轨道进行,否则就会受到相应的惩处,而这种惩处多来自于公共权力机关中负责监督制度实施的组织机构;或者如果政治人不受制度的规约而自由行事,他就将得到现实的教训,因为他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或者自身的利益受损。所以,一般地说,作为一个冷静的政治人,他们在政治行为时是理性的,所以会充分计量违反相关制度和遵守相关制度的成本与收益,并作出最为有利的选择,而大多数情况是政治人因为惧怕风险而选择遵守制度——这就是制度一经建立如果不是极不合理就会有相当的顽固性的原因。三,任何制度的实施都是由具体的政治人完成的,因而不可避免地受到政治人的影响。同一种制度,对不同的政治人来说意味着不同的含义,制度精神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的体现也会不同,制度的实现程度和实现方式也会不同。这不仅仅体现在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政治人在政治制度的实施上的不同倾向性,就是在同一类型的政治人里面,也由于每个人的不同,其主体能动性也会带给制度鲜明的个性痕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