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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与非法物证排除规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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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一项搜查已经发生的事实仅仅意味着第四修正案的适用,其是否被违反则是另一问题。第四修正案的要求是警察在搜查或扣押之前必须有合理根据(probable cause)。他们发现违禁品或犯罪证据的事实不能证明事后的搜查是合理的。合理根据被定义为根据警察所了解的个案的具体情况会使一个理智的人认为某个特定的主体实施了某项犯罪或与犯罪相关的特定物品将在特定场所被发现。下列情形被认为有合理根据:(1)警察自己对事实和案情的了解,即警察通过自身的感觉器官亲身感受到案情;(2)可靠的第三人(线人)的报告,包括线人可靠和线人提供的信息可靠。如果警察公开线人的身份,则通常认为是可靠的,如果不公开,则警察必须说明该线人是可靠的;(3)信息加上其他左证。如果警察不能肯定线人所提供信息的可信度,则警察可能根据线人提供的线索去查找。在线人提供的信息和调查的结果中任何一个单独都不能确立合理根据的情况下,两者结合起来则可能使之成立。如果在搜查和扣押时没有合理根据,则所获取的证据不能在审理时被采纳。

  第四修正案确立的排除规则严格限制了警察的行为,重重束缚了警察的手脚。只有在垃圾堆里他们才能放开手脚寻找证据,稍有疏忽就会眼睁睁地看着嫌疑人大摇大摆走出法庭。与此相对的是人们的权利得到了相当完备的保护,生活在一个比较安全的空间。法律划定了每个人的安全地带,即使是犯罪嫌疑人,这个地带政府官员也不能随意闯入。判例所体现的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甚至是令人无法想象的(温度计都可能侵犯隐私)。它反映了法院把法律对公民的保护具体化到人们生活的非常细微的方面,也说明法院对公民权利的重视,法律规定的一丝一毫的权利,法院都让其成为现实而非仅停留在纸上。随着大量的批评和警察违法行为的减少,法院对该规则进行了一系列限制。美国非法物证排除规则之所以得以确立是因为以下条件的具备:非法言词证据的坚决排除使得非法物证排除规则的确立和发展成为可能;物证的重要性得到确认;美国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重视;法制因素的影响。我国人民的权利意识低下,法制意识不高,我们目前还不能建立非法物证排除规则。当务之急是解决刑讯逼供和沉默权、超期羁押、滥用强制措施等更为重大的问题。但我们也要看到,人们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正在提高,立法司法方面也逐渐重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人的主体地位,人的价值和尊严必将为法律所承认。非法物证排除规则是证据制度发展的必然,是民主法制的必然,当条件成熟时,适当借鉴美国的经验也未尝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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