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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与非法物证排除规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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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美国非法物证排除规则精典片段选译及简析

  对于以强制手段等非法行为获取的言词证据,各国理论界及立法、司法实务界均持否定态度。但对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的实物证据,各国的处理方式各有差异。从联合国的有关规定来看,《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及《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将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言词证据,并未包括违法搜查和扣押获得的物证、书证。[11]在英国,19世纪的一位法官曾说过:“不管你如何得到证据,即使是偷来的,也可以作为证据采纳。”[12]法官对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拥有自由裁量权。加拿大法院在适用非法物证排除方面也有自由裁量权,并非所有的非法证据都予以排除。在德国,同样并非所有非法证据都加以排除,而是采用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相应性原则。在日本,关于非法物证的排除并未形成一种严格的制度,从日本最高法院的裁决中反映的态度总是有些摇摆不定,实际上倾向于不排除。从上述联合国以及其他国家的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况看,其重视和完备程度似乎都不如美国。美国的非法物证排除规则发展上百年的历史,形成了一整套制度,其对非法物证的排除非常严格,法官没有自由裁量权。

  美国非法物证排除规则内容庞大精细,大量文章都有详细介绍。本部分根据Bloom和Brodin所著的哈福大学教科书Criminal Procedure第三版第四、第五章翻译整理而成,主要讲述适用证据排除规则的入门性基础性问题,我们可以从中体味排除规则对政府行为的约束和对私人生活秘密权的保护之周全细密,可谓一叶知秋。非法物证排除规则又称第四修正案排除规则,是与第四修正案紧密联系的。只有在违反第四修正案的情况下才导致该规则的适用,这里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何时适用第四修正案;该修正案是否被违反。首先,第四修正案适用之前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所涉及的行为必须是政府的行为,对私人行为不适用。联邦法院在1921年指出:“修正案的起源和历史清楚地表明了它意图仅仅对统治政府施加限制。”[13]如果私人以自己的行为获得证据,政府将其运用于以后的刑事案件中,那么证据排除规则不适用。但一个非政府工作人员在政府官员的指导下或按官方政策进行搜查的话,它将被视为公共搜查。私人行为如果得到政府的鼓励、承认或默许,或私人行为的目的是追求政府利益(如发现犯罪活动及相关证据),也将被视为公共搜查。政府官员对私人搜查获得的物品进行进一步的检查时,一个纯粹的私人搜查可能转变为一个受宪法约束的公共搜查。第二,搜查侵犯了隐私,该隐私要被行为人合理地期望不被他人知悉。美国法院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十分细致的阐述。法院判决推导只在下列情形适用第四修正案:(1)市民表达了一个主观的对隐私的期望;(2)对隐私的期望被社会认为是“客观上合理的”。一个人向第三者传递信息、甚至在一项明显秘密的谈话中,都不能合理的指望该信息在第四修正案的条文中被认为是隐私。因为他承担着交谈者背叛和泄密的风险。如果某人在处理事务的过程中把信息告知了银行,或者打电话时主动将号码透露给电话公司,对这些信息没有合理的隐私期待,他要承担的风险是信息可能被透露给政府。被告将垃圾置于公共场所,足以驳斥其要求第四修正案保护的主张。其抛弃的证明有罪的物品没有合理的隐私期待,该证据不得被排除。暴露于公众的一个人的外部身体特征,被认为不在第四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之内。“一个人没有理由指望别人不会知道他的声音,他也不能期望他的脸对全世界都是秘密”。[14]没有暴露于公众的身体特征,以及要求侵犯身体的检查,比如血型,适用第四修正案。法院还讨论了再空中飞行的飞机上对庭院进行的裸眼视察没有侵犯隐私,但如果在地面上进入庭院进行观察,那么搜查就发生了,违反了第四修正案保护条款。警察使用温度计来确定从毒品种植嫌疑者家中释放出来的热量的温度(使用镁光灯种植大麻会释放热量),被认为是侵犯隐私的搜查行为。因为温度计能够揭露在房中两个人亲密活动的有关细节。警察进行观察的地点,尤其是优势地点(任何人都可合法观察的地点)是十分重要的。法院还对隐私期望的不同区域进行了阐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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