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了,对于剥削,革命导师马克思已经剖析得淋漓尽致,我就不想再狗尾续貂了。但是,由于没能把价格与价值分开,马克思在对剩余价值的计算上出了毛病,我在次给予纠正。
首先得搞清楚雇工创造的价值到底是多少。
雇主把原料买来之后,雇工把它加工为成品要消耗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就是雇工创造的价值。这个价值就是公式(1)中的第二部分,它和原料的价值加起来构成了商品的价值,所以,
雇工创造的价值 = 商品的价值 – c ………………(5)
也可以表示为:
雇工创造的价值 =(单位商品的价值-单位商品消耗的c)×商品的数量…(6)
例:已知斧头的价值为0.5元/把,每把斧头耗铁一斤,每斤铁的价值0.1元;又知甲工人每天打造斧头两把,乙工人每天打造斧头三把。故由公式(6)可得:
甲工人每天创造的价值 =(0.5-0.1)×2=0.8元;
乙工人每天创造的价值 =(0.5-0.1)×3=1.2元。
马克思认为,雇工创造的价值是商品的销售额去掉购买原料款后的那一部分,这是不对的,因为这一部分是虚货币的增加量,不是价值的增加量。
雇工创造的价值既然已经确定了,那么应当怎样来计算剩余价值呢?能不能用雇工创造的价值直接减去工资?当然不能,因为两者的单位不同。要把工资折算成价值之后再相减。怎样折算呢?很简单,只要根据商品的售价,看工资中包含多少商品,然后计算出这么多商品的价值,即为工资中包含的价值。这个价值称为工资价值,用公式表示为:

在这种情况下,雇主的财富是由掠夺得到的,不是由剥削得到的。读者要注意的是:劳动者成为雇工不一定要一无所有,高工资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例如,有一个农民一天只能生产小麦两斤,铁匠想雇佣他打造斧头,每天的报酬是三斤小麦,这时这个农民就可能弃田受雇,而且,有些农民在农闲时也可出卖劳动力。
同马克思把劳动时间分为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相类似,这里也把雇工生产的商品分为付酬商品和酬外商品(不同于政治经济学中的“剩余产品”)两部分。工资中包含的商品叫付酬商品,其总价值等于工资价值;工资外的商品叫酬外商品,其总价值等于剩余价值(用m表示)及全部商品消耗的原料设备的价值之和。用公式表示为:
酬外商品总价值 = c m
= 单位商品的价值×酬外商品量…………(9)
现举一例对以上内容作说明。假设每个工日的价值为1元,在某个经济封闭的区域内只有一家鞋厂,该鞋厂有100名工人,平均每人每日做鞋5双,每双鞋消耗的布、胶、线等原料的价值为0.5元,每双鞋的售价为5圆,每个工人的日工资为4圆。问:该厂每天从工人身上剥削的总剩余价值是多少?
解: 因为该区域内只有一家鞋厂,所以每个工人每天创造的价值就等于一个工日的价值1元。
那么工人在每双鞋上新创造的价值=1/5=0.2元
由公式(1)得:鞋的价值=0.5 0.2=0.7元/双
又因为鞋的售价为5圆/双,每个工人的日工资为4圆,所以
付酬商品量=4/5=0.8双(意味着资本家每天拿0.8双鞋给一个工人作报酬)
每个工人的酬外商品量=5-0.8=4.2双(每个工人每天给资本家做鞋5双,资本家拿出0.8双作报酬,自己还余下4.2双)
工资价值=0.7´0.8=0.56元(0.8双鞋包含的价值为0.56元)
由公式(8)可得:每个工人每日创造的剩余价值=1-0.56=0.44元
则100名工人一天创造的总剩余价值=0.44´100=44元。
上面这个例子应当这样来理解:早上资本家给每个工人送去了价值为2.5元的原料,一个工人用一天的时间把它们做成了5双鞋,这5双鞋的价值就增为3.5元。晚上,资本家拿出0.8双鞋作报酬,自己还余下4.2双。4.2双鞋的价值=0.7×4.2=2.94元,比早上多出了0.44元,这就是一名工人一天的剩余价值。一名工人一天共创造1元的价值,自己拿走了0.56元,故还给资本家留下0.4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