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道了一种商品对其它商品的交换价值后,就可把交换价值与这种商品的价值直接进行比较,计算出赢亏。例:假设小麦的价值为0.2元/斤,价格为0.8圆/斤;斧头的价值为0.3元/把,价格为2圆/把,那么当农民卖了小麦买斧头时,小麦对斧头的交换价值=(0.8/2)×0.3=0.12元/斤,意味着农民的一斤小麦只能换斧头0.12元的价值,农民每斤小麦亏损=0.2-0.12=0.08元。反过来,若是铁匠卖了斧头买小麦,那么斧头对小麦的交换价值=(2/0.8)×0.2=0.5元/把,意味着一把斧头能换小麦0.5元的价值,铁匠每把斧头赢利=0.5-0.3=0.2元。
交换价值与价格的区别主要有下面几点:
⒈ 一种商品在某一时间、某一地点只能有一种价格,但可以有多种交换价值。一种商品与不同的商品交换,就会有不同的交换价值。例如:假设世上有三种商品——小麦、斧头、帽子,它们的价值分别为0.2元/斤、0.3元/把、2元/顶;价格分别为0.8圆/斤、2圆/把、4圆/顶,则小麦对斧头的交换价值为0.12元/斤,对帽子的交换价值为0.4元/斤。在这里,虽然小麦的售价为0.8圆/斤没变,但交换价值却有两种。
⒉ 商品只要一售出,价格即已确定,而交换价值则要等到商品售出再购进其它商品后,才能确定。如果商品售出后,主人把钱存起来不购物,则交换价值不能确定;如果只花一部分,就只能确定一部分。
⒊ 价格是用虚货币表示的,它体现的是商品在数量上的交换比例,体现不出价值上的交换比例。而交换价值是用实货币表示的,它排除了虚货币的干扰,去掉了价格上的虚假成分,体现了物物直接交换时商品间的价值交换比例。
⒋ 价格体现的是虚假的赢亏,交换价值体现的是真实的赢亏。
因为一种商品可有多种交换价值,所以在计算赢亏时,应取其平均交换价值,用平均交换价值与其价值进行比较。在某一阶段,如果某生产者的商品的平均交换价值低于其价值,则在这一阶段该生产者亏损,否则赢利。例如,在上例中,当农民卖了小麦去买斧头和帽子时,他要卖2.5斤小麦才能买一把斧头,卖5斤小麦才能买一顶帽子,所以小麦的平均交换价值=(0.3 2)/(2.5 5)=0.31元/斤,那么农民平均每斤小麦赢利=0.31-0.2=0.11元。
㈦ 公有制下的定价原则
上面讲的价值和价格都是私有制社会里特有的,公有制社会里则不存在,原因还在于供给制度和交换制度不同。因为价值是随着商品交换产生的,它是经济学家们为了防止在交换时一家吃亏、一家占便宜而特意找出来的一个交换依据,而在公有制社会里,由于没有商品交换,所以公有制社会也就不需要价值,任何产品都没有价值。
然而,在公有制下,如果直接分配实物,则很不方便灵活,所以公有制社会最好还是采用发放货币,然后让消费者自由购买的方法。既然有了买和卖,就必须先给产品定价。可是产品都没有价值,怎样给他们定价呢?最好是借用商品的定价原则。借用又有全借和半借之分。全借就是完全仿照商品的定价原则,半借就是只按照产品消耗的原材料的价值定价,不把加工产生的价值计入。例如,造一辆马车要消耗木材一方,一方木材的价值为10元;把木材加工成马车又消耗100个工日,价值为100元,若按前一种定价原则,该马车应定为110元;若按后一种定价原则,该马车应定为10元。这两种定价原则各有利弊。前一种较合理,能使消费者有“一分钱,一分货”的感觉,心里平衡,但定价困难,政府不易控制;后一种容易,但定价不合理,消费者拿同样的钱买不到同样的东西,易产生矛盾。例如,有甲、乙两辆马车,均消耗木材一方,一方木材的价值为10元。在把木材加工成马车的过程中,甲马车做工精细,消耗100个工日,价值为100元;乙马车做工粗糙,消耗50个工日,价值为50元。若按前一种定价原则,甲马车应定为110元,乙马车应定为60元。谁想买好的,就多花一些钱;谁想省钱,就买差的,合情合理。但这样定价很困难,因为全国不只这一种产品,有千千万万种,每一种产品的质量又千差万别,很难把它们严格区分开。若按后一种定价原则,则两辆马车都应定为10元,这样显然消费者都想买质量好的,买不到的就只能买差的,这就必然引起一些消费者不满,但非常容易定价。这两种定价原则哪种好呢?综合比较起来,我认为还是第二种好。若这一种再能与票证相结合,即可弥补缺陷,尽善尽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