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被分为两类后,价值与价格的定义都应当随之改动。价值应改为用实货币表示的商品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价格应改为用虚货币表示的商品的交换能力。

㈤ 赢亏的计算
商品交换时,商品的主人最关心的是他赢利还是亏损,这就涉及了赢亏的计算问题。本来赢亏的计算是很简单的,可是由于传统经济学在这方面的指导思想有误,最终导致了计算结果与实际不相符。为了改正大家在这方面长期形成的错误习惯,本经济学特意在此单辟一小节来论述应该怎样正确计算赢亏。
要正确计算赢亏,首先得弄清楚赢亏是怎样产生的。在物物直接交换时代,这个是非常明了的。当一个人用价值一元的商品去换其它商品时,若换回来的价值等于一元,则他不赢不亏;若超过一元,则他赢利;若低于一元,则他亏损。由此不难看出,赢亏是由不等价交换产生的。所谓不等价交换,就是价值不相等的两种商品进行交换。价值不相等的两种商品进行交换,必然造成一家赢一家亏。
因为赢亏是由不等价交换造成的,所以赢亏应当用相互交换的两种商品的价值之差来计算。换句话说,就是以价值的收支来计算。例如,一斤小麦的价值为0.5元,一尺布的价值为2元。当农民用五斤小麦换一尺布时,五斤小麦的价值是2.5元,意味着农民用2.5元换 了2元,农民亏了0.5元。反过来看,织布匠用2元换了2.5元,赢利0.5元。
上面讲的是物物直接交换时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因参与交换的对象少,只有两个,故对赢亏的计算较直接明了,没有弯子可拐。可是当货币(此处指虚货币,以后所言之货币,若不特指,均指虚货币)产生使商品交换出现了一个顿挫之后,情况就一下子变得复杂起来。由于传统经济学没能排除货币的干扰,误把“将商品卖出去”作为商品交换的终结,用销售前后货币的收支来计算赢亏,而将原来的那个计算原则扔到九霄云外去了,致使它在赢亏的计算上犯了弥天大错。下面就通过一个例子来说明传统经济学究竟错在哪儿。
一天,有一个木匠花3圆钱买了一根木料,并用它打了一把椅子,卖了8圆钱,请问这一天木匠赢利多少?
传统经济学以及我们每一个人习惯上都是这样分析和计算的:这把椅子的成本为3圆,销售额为8圆,故木匠一天赢利为(8圆-3圆)=5圆。这样分析和计算看起来合情合理,但现在要明确告诉大家,这样分析和计算都是错误的。错在哪里呢?
货币产生之前,赢亏是用交换双方商品的价值相减来计算的,货币产生之后,仍应当这样计算。货币只是个媒介,赢亏和它没关系,不能因为货币在当中一搅和,就把原则忘了。所以上面的分析和计算有三点错误:
⒈ 错把价格当成价值。赢亏要用价值来计算,价格充其量只能算是虚假的价值,故不能用价格代替价值。
⒉ 成本价值计算错误。在计算商品的成本价值时,不能只把原料的价值计入,还要把生产者新创造的价值计入。为什么呢?这要先明白原料价值的含义。虽然表面上原料是生产者买来的,但实质上是生产者用自己的商品换来的,即生产者用自己的劳动换取别人的劳动,所以生产者在原料上也花费了自己的劳动时间,这就是原料的价值。后来,当生产者把原料加工为成品之后,又花费了一段时间,这两段时间加起来,就是生产者花费在成品上的总时间。这两段时间同样都是生产者花费的时间,没有任何差别,所以在计算商品的成本价值时,应全部计入,不能只计入前一段,丢了后一段。在上例中,计算椅子的成本时,只考虑到木料,没考虑到木匠一天的辛苦,是不对的。
⒊ 错把销售当交换。生产者生产的目的是交换,而货币本身没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即使有,生产者的目的也不是得到货币,最终还是要用它购回商品的,所以销售仅是交换的前半步。因此计算赢亏不能在销售完成之后马上进行,而应该在整个交换完成之后再进行,也就是说,要等到生产者把销售额全部花出去,把需要的商品买回来之后,把买回来的商品的价值和卖出去的商品的价值相减来计算他在整个交换过程中的赢亏。这样,赢亏就与货币收支的多少没有关系了,这才符合它媒介的身份。在上例中,木匠一把椅子卖了8圆钱,这8圆钱含有水份,不能代表8元的价值,那么它能代表多少价值呢?不能确定,这要看他买什么东西。所以他的赢亏也暂时不能确定。假设他用这8圆钱买了一双鞋,就可以拿椅子的价值和鞋的价值相比较来计算赢亏。假设那8圆钱他只花了4圆,买了一顶帽子,剩下的4圆存到银行里,那么整个的赢亏就无法计算了,只能计算出半把椅子的赢亏,另半把椅子的赢亏要等到他再花掉4圆钱后才能计算出来。假设他把那8圆钱全部放在家里不花出去,等到后来战乱一起,他的那8圆钱作废,则他这一天白干,亏得一干二净,何来的赢利5圆?这样计算是不是更有道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