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会计信息造假
会计活动当事人为达到某种目的,事前经过精心策划而故意造成信息虚假,即前面提及的“故意失真”、“非法失真”。在审计过程中常常发现有如下表现:①编造虚假会计凭证;②篡改财务报表的认定;③歪曲财务报表中的交易、事项;④故意对相关金额、分类、认定或披露采用错误的会计处理方法;⑤贪污收入、盗窃资产或让公司支付未得到的产品或服务费用;⑥编制虚假的发票、入库单、装运单等文件;⑦颠覆会计期间、权责发生制等基本假设;⑧管理层有意规避或授意他人背离有效的内部控制;⑨通过内外勾结构造虚假的交易循环。如此一来,私有企业可以隐瞒收入,虚减利润,偷逃税款;国有企业则可创造“账面利润”,达到提高个人政绩、荣誉,地位升迁为目的。产生非法失真的主要原因是:
1)执法不严
由于执法不严,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会计信息的造假,低廉的造假成本,高额的造假回报和利益趋动,使得一些人敢于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置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不顾。
2)会计监督体系不完善
审计监督不足助长了会计造假的恶性循环。企业监督主要是由国家监督、企业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三方面组成。企业内部监督和有关部门对企业实行的国家监督,由于人事关系和部门利益的影响,其监督不能完全有效地进行;而作为社会力量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虽然有了较大发展,但还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一些原则性差的事务所见利忘义,出具虚假的验证报告,不仅监督职能丧失,反而滋长了造假的风气。
3)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会计人员的执业水平不高,执业道德和行为不规范,会计人员只管报账拿钱,不问生产经营,有的甚至支歪招,出鬼点,帮助造假,完全丧失会计的监管职能。
4、防范对策与措施
4.1、规范性防范
主要是指政府利用法律、法规、具体的行业制度等方式,从经济活动的开始到会计处理的每一个环节均做出明确的规定,并对违犯规定的行为做出相应的处罚办法,从而为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提供保证。
1)制度性防范
《两则》和相应的行业会计制度以及2001年开始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是会计制度基本规范。因此在制定会计法规、会计准则时,应尽量克服或减少其本身的不确定性。如制定制度的组成人员应选择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群体;最终确定的会计准则应对未来会计环境的变化有较科学和具有一定超前的分析和预测,使会计的发展具有较好的稳定性和持续性,避免未来环境不确定性对会计产生过多的影响;对于准则中的某些定义和释义要有精确的分析和解释,如果某一定义和释义可能会有多种理解,则应对各种可能的理解均作详细的阐述,表明各种理解的适用情况,这样就不会给准则的使用者造成误解。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可选择性是导致合法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因素,但现实的矛盾是:我国正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给予企业较大的会计政策选择权。因而不能通过限制企业的选择权来解决这一问题,只能通过内部审计或一定的监督机制来制止企业钻会计政策可选择性的空子。对于同一行业相类似的不同企业,其会计政策的选择性范围应有所限制。
2)法律性防范
要充分维护《会计法》的权威,加强《会计法》等有关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企业领导、会计人员熟悉会计法规。同时要保护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能,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要强化单位领导人在会计工作中法律责任,即必须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并且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或者利用虚假的凭证、账表进行偷税、漏税,损害国家、公众利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对那些严重违反《会计法》使会计核算不真实的当事人、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不坚持原则,玩忽职守的会计人员要调离工作岗位,吊销从业资格证书,以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4.2、技术性防范
主要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财会人员及其有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专业素质和法律意识等方面入手,调动财会人员的积极性、责任心和荣誉感,主动规范,预防为主,从根本上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首先要加强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促进主动防范,使其在处理经济业务的过程中,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并不断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防止由于工作失误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另外,要完善内部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如:合理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各岗位责任制和内部牵制制度、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办法,包括成本支出的范围、费用定额、支出标准、报销制度、签批权限等、引入企业内、部门外的监督机制,如车间财务会审制度、企业纪检监察部门随机抽查制度等,结合会计部门的内部审核制度如印鉴分存、账簿档案分管等制度,处处设防,层层把关,形成立体防范体系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