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公有制企业经过二十年改革实践,经历了多种多样的尝试,终于在九十年代后期确定了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为特征的改革方向。 现代企业制度通过出资人代表进入企业行使所有者权力的形式,找到了国有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途径,解决了改革开放以来国企改革中普遍存在的责权不分、经营者地位政治化、政府直接办企业等诸多问题。但从近年来已改制企业的实际运行情况看,现代企业制度对国有企业来说仍然并不是什么灵丹妙药。 下面,我们看看问题出在哪里。
在企业层面,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问题并没有真正解决。国有资产产权经过层层委托代理,形成了极为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从社会公众向政府的关系看,社会公众是委托者,政府是代理者;从政府部门的科层组织结构看,上级政府部门是委托者,下级政府部门是代理者;从政府机构与政府机构在企业的代表人的角度看,政府机构是委托者,政府机构在企业的代表人是代理者;从政府与企业的角度看,政府在企业的代表人是所有者,企业的经营者是代理者。所有者和代理者的区分只是表现在剩余索取权的占有,也就是能否转嫁经营的风险。 从本质上说,企业层面国有产权代表是一种虚拟的“所有者”,他不是以所有者的心态,而是以经营者的心态来行使所有者权力,因此,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并没有真正解决。
国有资产通过层层代理,最终演化为部门所有,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使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经过逐级传递,国有资产的真正所有者——社会公众——对企业经营者监督的实际效益微乎其微。 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角度看,国有企业属全体人民所有,包括你、我、他。但是,对我们这些虚拟的所有者来说,我们去监督国有企业,其监督成本是高昂的,而结果却得不到任何直接的收益。因为,国有资产的剩余索取权是永远不会量化到个人的。所以,从自然人的立场上,我们不会关心国有企业的经营问题。最终结果就是无人行使对国有资产经营的监督权。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所有权主要表现为经营者的选择权和对企业剩余的索取权。政府或政府在企业的代表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和出资人代表,掌握着对企业经营者的选择、考核、监督权。他们有可能从个人利益出发行使所有者权力。由于监督机制的缺陷,他们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选择经营者时,其选择权可能被滥用。企业经营者选择机制的扭曲就是不可避免的。
由于企业经营者是由政府部门选择的,而经营能力和经营业绩并不是政府部门对经营者进行评价的惟一尺度,所以企业经营者自然只对领导部门负责,而经营业绩也就不会是其追求的主要目标。他们保持对企业控制权的最好方法也就不是围绕市场转,而是围绕上级领导转。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同样没能解决这一问题。尽管已改制企业实现了形式上的投资主体“多元化”,但国有股“一股独大”十分普遍。由于国有资产在企业的所有者代表仍由政府部门的代表充任,表面上公司建立了股东会、监事会、总经理等分工合理、权责分明的法人治理结构,但同改制前的企业领导班子相比,并无实质的变化,因此并没有改变国有企业传统运行机制的本质。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很多地方成了简单的“翻牌”。随着近年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各地成立了一些被授权运营国有资产的大的企业集团,这些企业的高级管理职位成了政治资源,被政府部门分割,成了安置部分高级退休官员的地方。企业家选拔机制完全失效,蜕变为各级领导干部的利益分配机制,这样的“改制”效果可想而知。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造成现代企业制度不能解救国有企业的根本原因在于,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只是改变了国家对企业的管理方式,并没有完全解决国有企业的深层次矛盾。(完,空心雨论文网)
